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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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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特殊學生,如資賦優異或身心障礙,所提供的教育。簡稱為「特教」。
學前特殊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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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前特殊教育課程「學前特殊教育課程」是一套針對0~6歲發展遲緩兒的發展與學習需要而設計的課程,由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王天苗教授所主編。此課程編制是以「發展理論」為主要依據,其中包括「教師用」和「家長用」的《學前特殊教育課程目標檢核手冊》及《學前
特殊教育課程設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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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Child Care Course、Principle 參考資料: 周俊良著。幼兒特殊教育導論, 2006年10月,頁472-473,華書局有限公司。
學前特殊教育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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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教育計畫」是目前國內學前特殊教育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以下簡單介紹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工作重點。 一、對幼兒及家庭的評量1.評量的目的在進行個別化教育計畫工作之前,相關專業人員會對幼兒進行初步評量。對幼兒進行評量的主要目地是為了解幼兒本身的發展現況為例,如果不對幼兒做初步的評量,就貿然開始進行介入課程,不僅可能造成對該名幼兒發展情況的誤判,甚至無法確定所進行的介入課程是否符合他個人的特殊需求,而錯失了療育與發展的第一黃金時期。2.評量的優點評量的好處在於,評量的結果可作為形成一個實際而又適當的個別化教育計畫藍圖,...
特殊教育教師證書(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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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的證照(certificat)目前稱為「適應與混合教育教學活動適任證書」(certificat d'aptitude aux actions pédagogiques spécialisées d'adaptation et d'intégration scolaire, 簡稱C.A.P.S.A.I.S.),自一九八六年九月開始取代以前的「障礙或不適應兒童與青少年教育適任證書」(certificat d'aptitude á l'éducation des enfants et adolescents déficients ou inadaptés, 簡稱C.A.E....
特殊教育(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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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教育係針對身心障礙之兒童與青少年無法適應一般教育而提供之教育。
  法國一九七五年六月三十日[殘障福利法](Loi d'orientation en faveur des personnes handicapées)規定:身心障礙兒童與青少年一律接受義務教育。並依其需要提供特殊教育或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措施規定需結合教育心理、社會、醫療與協同服務。特殊教育的對象,含智能障礙、感覺障礙(聽障、視障)、動作障礙(含肢障)、身體病弱、性格異常或社會障礙等的兒童與青少年。
  法國特殊教育的發展始於一九○九年,首先設立自足式的啟智學校(班)(écoles et classes...
特殊教育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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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師資(Special Education Teachers)目錄1 定義2 內容說明3 關鍵字4 參考資料 定義學前特殊教師具有初查、教育輔導、行政溝通、家庭聯繫、教學㈿調與幼兒轉介等重要職分與角色。 內容說明Dunn,Dunn和Perrin(1994)認為有關學前特殊教育師資之研究,可以分從培育與任用兩向度進行探討:(一) 在培育方面包括職前與在職兩項。職前係指師資養成階段,其對象為尚未具有正式教師資格者;在職係指師資進修階段,其對象為已...
南京特殊教育師範學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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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特殊教育師範學校是大陸地區建立的第一所培養特殊教育師資的中等師範學校。該校於一九八二年籌建於南京市螺絲橋街,一九八五年開始面向全國招生。根據當時教育部的規定,該校負責培養全國特殊教育的小學師資,學校設盲童教育、聾啞兒童教育以及弱智兒童教育三個專業,學制四年。招收初中畢業生。每年招收盲童教育、弱智兒童教育各一個班,聾啞兒童教育兩個班。每班最高限額四十人。學生由各省、市、自治區選送,畢業後回原地區工作。學校的課程設置分文化課、特殊教育專業理論課和專業技術課三類,其中有特殊學校語文、數學、常識等及其教材教法,現代化教學手段、特殊教育學、特殊心理學、眼耳神經和精神醫學基礎、職業技術教育及語言聽...
[一九七五年特殊教育法](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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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一九七五年〔殘障福利法〕,其第一章之條文(前十條)內容即為特殊教育法,主要在說明身心障礙之兒童、青少年與成人之特殊教育及職業訓練有關之規定。其內容大致如下:
  第一條:開宗明義說明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及國家、社會的義務。規定國家有提供殘障預防與鑑定之義務;對已造成身心障礙之兒童、青少年與成人有提供醫療、教育、職業訓練與輔導、雇用及最低工資保障;提供運動與休閒活動及社會統合之義務,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達獨立自主之能力。
  第二條:為確定政策性活動之條文。如規定衛生部須對出生至二歲之間的特殊嬰幼兒做追蹤報告。
  第三條:規定政府應以教育、醫療、社會等方式介入,...
特殊教育委員會(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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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特殊教育委員會係根據一九七五年六月三十日公布之[殘障福利法](Loi d'Orientation en Faveur des Personnes Handicapées)而設立;根據該法第六條之規定:全國各府均須設立一常設機構以處理地方特殊教育有關事務。
  特殊教育委員會事實上設於府區之委員會稱府區特殊教育委員會(commition départementale de l'éducation spéciale, CDES)。其主要任務是負責轄區內出生至二十歲,具感覺、身體或心理障礙之嬰幼兒、兒童、青少年的教育問題,使其能參與社會生活。
  委員會的成員共有十二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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