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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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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特殊學生,如資賦優異或身心障礙,所提供的教育。簡稱為「特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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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特殊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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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前特殊教育課程「學前特殊教育課程」是一套針對0~6歲發展遲緩兒的發展與學習需要而設計的課程,由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王天苗教授所主編。此課程編制是以「發展理論」為主要依據,其中包括「教師用」和「家長用」的《學前特殊教育課程目標檢核手冊》及《學前 |
特殊教育課程設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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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Child Care Course、Principle 參考資料: 周俊良著。幼兒特殊教育導論, 2006年10月,頁472-473,華書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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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特殊教育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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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教育計畫」是目前國內學前特殊教育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以下簡單介紹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工作重點。 一、對幼兒及家庭的評量1.評量的目的在進行個別化教育計畫工作之前,相關專業人員會對幼兒進行初步評量。對幼兒進行評量的主要目地是為了解幼兒本身的發展現況為例,如果不對幼兒做初步的評量,就貿然開始進行介入課程,不僅可能造成對該名幼兒發展情況的誤判,甚至無法確定所進行的介入課程是否符合他個人的特殊需求,而錯失了療育與發展的第一黃金時期。2.評量的優點評量的好處在於,評量的結果可作為形成一個實際而又適當的個別化教育計畫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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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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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師資(Special Education Teachers)目錄1 定義2 內容說明3 關鍵字4 參考資料 定義學前特殊教師具有初查、教育輔導、行政溝通、家庭聯繫、教學㈿調與幼兒轉介等重要職分與角色。 內容說明Dunn,Dunn和Perrin(1994)認為有關學前特殊教育師資之研究,可以分從培育與任用兩向度進行探討:(一) 在培育方面包括職前與在職兩項。職前係指師資養成階段,其對象為尚未具有正式教師資格者;在職係指師資進修階段,其對象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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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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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係針對身心障礙之兒童與青少年無法適應一般教育而提供之教育。
法國一九七五年六月三十日[殘障福利法](Loi d'orientation en faveur des personnes handicapées)規定:身心障礙兒童與青少年一律接受義務教育。並依其需要提供特殊教育或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措施規定需結合教育心理、社會、醫療與協同服務。特殊教育的對象,含智能障礙、感覺障礙(聽障、視障)、動作障礙(含肢障)、身體病弱、性格異常或社會障礙等的兒童與青少年。 法國特殊教育的發展始於一九○九年,首先設立自足式的啟智學校(班)(écoles et classes... |
特殊教育教師證書(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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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的證照(certificat)目前稱為「適應與混合教育教學活動適任證書」(certificat d'aptitude aux actions pédagogiques spécialisées d'adaptation et d'intégration scolaire, 簡稱C.A.P.S.A.I.S.),自一九八六年九月開始取代以前的「障礙或不適應兒童與青少年教育適任證書」(certificat d'aptitude á l'éducation des enfants et adolescents déficients ou inadaptés, 簡稱C.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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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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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幼兒指六歲以前幼兒,在生理、心理及智能上異於正常兒童,普通學校課程無法滿足其需要,致難以在一般學校中有效學習,需要特別教育方案才適合其狀況。為這些幼兒所提供的特殊教育方案稱之為幼兒特殊教育。
幼兒特殊教育分為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兩大類。依民國七十三年公布的〔特殊教育法〕第十條與第十五條之規定,特殊幼兒包括資賦優異、智能不足,視覺、聽覺、語言障礙,肢體殘障,身體病弱,性格異常、行為異常、多重障礙、學習障礙及其他顯著障礙者等十二類兒童。 幼兒特殊教育實施方式如下: 1.特殊學校:依是否提供寄宿設施而分為住宿制與非住宿制,類似普通學制。此等機構不僅有受過專... |
[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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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於民國七十三年(1984)頒布,為我國實行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依據,其內容共有四章二十五條。第一章「總則」,規定特殊教育之目的、內容、實施的階段、辦理的機構、師資的培育及任用等項;第二章「資賦優異教育」,規定資賦優異的類別、資賦優異學生的獎助、保送升學、縮短修業年限,及辦理學校之聯繫配合等項;第三章「身心障礙教育」,規定身心障礙的類別、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安置、升學、特別待遇及相關機構輔導措施等項;第四章「附則」,規定私立特殊學校的辦理,特殊教育經費預算的編列及特殊教育諮詢委員的設置等項。在我國特殊教育制度化的過程中,[特殊教育法]的制定,是相當重要的里程碑。
教育... |
特殊教育普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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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普通化係將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合併的主張。過去強調特殊教育是分離於普通教育之外。所以無論經費、人員、經營管理等可以有別於普通教育,因而造成特殊教育逐漸和普通教育越離越遠。這種現象不但發生在一般公立學校,連學術界也明顯感到這種分離。因此,在美國有學者主張應進行「特殊教育普通化」的運動。亦即主張特殊教育應包含在普通教育之內,在大部分障礙學生接受回歸安置下,由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教師共同分擔教學的責任。
這項運動最關切的問題是:如何使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在最有效率的情況下共同運作,使得每個學生皆蒙受其惠。每一個障礙兒童,無論被安排在那一種教育安置下,皆必須為其發展適合其能力及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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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