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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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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管理。《水滸傳》第一五回:「甚麼官司,敢來打魚鮮!便是活閻王也禁治不得。」
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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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對於心神喪失,以及精神耗弱者,禁止其自管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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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如:「禁令」、「禁書」、「禁止」、「禁菸」、「禁倒垃圾」。
拘押、扣押。如:「拘禁」、「禁閉」、「監禁」。
有所顧忌的事。如:「時禁」、「入國問禁」、「百無禁忌」。
含有限制性的規定或法令。如:「門禁」、「酒禁」。
古時稱天子居住的地方。如:「禁宮」、「禁軍」、「禁衛」、「紫禁城」。
承擔、受得住。如:「禁得起」、「禁不住」、「弱不禁風」、「她禁不起風吹日晒。」
指東西的耐用程度。如:「這雙鞋真禁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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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統理。如:「治國」、「治理」、「統治」、「治家」。
處分。如:「治罪」、「處治」、「懲治」。
研究。如:「治學」、「治經」。
診療。如:「治病」、「醫治」、「無藥可治」、「不治死亡」。
太平的、安定的。如:「治世」、「治平」、「長治久安」。
政府機關所在地。如:「省治」、「縣治」。
經營。如:「治產」。
整理、辦理。如:「治裝」、「治喪」、「整治行囊」。
疏通清理。如:「治水」、「治河」。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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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有行使參政權的國民。憲法規定,凡年滿二十歲,在某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未被褫奪公權,未受禁治產宣告,取得公民資格的居民。[例]除了享受權利,也該盡應盡的義務,這才是一個好公民。
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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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5. 售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6.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8.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具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參考文獻謝文全(2009)。教育行政學。臺北市:高等教育。
來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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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來由、原因。《水滸傳》第一五回:「吳用道:『既沒有官司禁治,如何絕不敢去?』阮小五道:『原來教授不知來歷,且和教授說知。』」
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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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評斷、考量之因素。法官的身分保障依據我國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由此可知法官受憲法保障,非因法律則不得任意免職。司法預算獨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之規定,行政院對於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僅可加註意見,送立法院審議。法官自治法官自治一方面為防止司法行政對於審判權可能之影響,另一方面要求法官自律,以使司法獨立能真正落實而不受到濫用。(註2) 參考書目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418-420。註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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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第三十二條 (校長任用職員之迴避)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第三十三條 (專任教育人員任用限制)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
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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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上指對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盡監督保護之責,以確保其人身、財產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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