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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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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對於犯罪的人,依法判以應得的刑罰。如:「對綁架勒索的惡徒,應加重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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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斷、處罰。如:「論罪科刑」。《資治通鑑.卷八一.晉紀三.武帝太康元年》:「有司奏『濬違詔,大不敬,請付廷尉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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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式處罰罪犯方法的總稱。如:「刑法」、「刑罰」、「死刑」、「酷刑」。
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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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曾受科刑判決的記錄。有關前科之定義有兩種說法,其一是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即俗稱之良民證)記載無刑事案件紀錄來判斷是否具有前科。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不會記載所有之刑事案件,故可能會產生經判決有罪但良民證未記載該紀錄之情況。其二則是以高等法院所製作之前案紀錄表作為判斷。但所謂之前案紀錄表,是紀錄刑事案件偵查、裁判及執行之相關資訊及結果,無論案件之結果是有罪、無罪、起訴或不起訴甚至簽結均會於該前案紀錄表有所紀錄,其內容並非僅止於有罪判決,且該資訊非一般人所得查閱,縱為司法人員在調閱上亦有所限制。故就公司行號及相關移民申請所要求提供的無前科證明,通常指前者。
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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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基於法定事由,得暫時停止公務人員職務之執行,但未使其喪失公務人員之身分。
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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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將在其領域外犯罪或受科刑而現居於境內的人,應有關國家的請求,交由該國追訴或處罰。惟政治犯,在國際法上以不引渡為原則。
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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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犯重罪而科輕刑,或應科刑而不科刑,皆稱為「失出」。相對於失入而言。《舊唐書.卷八五.列傳.徐有功》:「則天覽奏,召有功詰之曰:『卿比斷獄,失出何多?』對曰:『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
前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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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受有科刑記錄的犯罪人。刑事警察局將其列入追蹤、考察、拜訪的對象。一旦發生刑事案件,司法警察在偵查時,往往會依據犯罪之方式,從前科犯的記錄中,進行偵察。
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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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犯輕罪而科重刑,或不應科刑科刑,皆稱為「失入」。相對於失出而言。
公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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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代表國家,依公訴請求法院審判及科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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