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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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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拔任用。《後漢書.卷二九.申屠剛傳》:「剛每輒極諫,又數言皇太子宜時就東宮,簡任賢保,以成其德,帝並不納。」
    
瀏覽人次:43988 收藏人次:4492371
相信。如:「信任」。
給與職務。如:「任用」、「任命」。
職務、職位。如:「到任」、「重任」、「卸任」。
擔當、承受。如:「擔任」、「任課」、「任勞任怨」。
聽憑。如:「任意」、「任性」、「任其自然」。
量詞。用於計算擔任某種職務或具有某種身分期間的單位。如:「他連續當選三任會長。」
姓。
    
瀏覽人次:14095 收藏人次:4739445
2.挑選。如:「簡拔」、「簡任」。《左傳.襄公二十六年》:「簡兵蒐乘。」明.余繼登《典故紀聞》卷一七:「汰去老弱,簡精壯者更代。」
薦任     
瀏覽人次:1234 收藏人次:150818
一種文職官員官等,在簡任之下,委任之上,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皆屬之。由各機關首長薦舉,呈請中央政府任命。也作「荐任」。
委任     
瀏覽人次:1182 收藏人次:268513
2.文職公教人員官等之一,在簡任、薦任之下。
特任     
瀏覽人次:592 收藏人次:0
我國文職官員的任用,分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級。特任職為四級中最高的一級,由政府以特令任命,如各部、會首長。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瀏覽人次:411 收藏人次:272588
年,並從事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第九條 (獨立學院院長任用資格)  獨立學院院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教授一年以上,或從事與擬任學院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並曾任教育行政或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曾任教授二年以上,或從事與擬任學院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四年以上,並曾任教育行政或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大學...
荐任     
瀏覽人次:234 收藏人次:0
文官的等級之一,在簡任之下,委任之上,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皆屬之。如:「他在政府單位服務,是荐任級的公務員。」
官等     
瀏覽人次:182 收藏人次:0
法律上規定官員就職位高下所劃分的等級。分委任、薦任、簡任三種。[例]公務員的官等晉升,須經銓敘部審核。
高等文官     
瀏覽人次:157 收藏人次:0
我國文官依職務之高低共分成十四職等,委任、薦任與簡任三種不同官等。簡任職文官即十職等以上的文官,一般稱為「高等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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