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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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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的職權之一。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監察委員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應先予以停職或做其他緊急處分時,得經監察委員提議、審查及決定,以書面向其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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扛起、抬起、往上托。如:「舉手」、「高舉」、「舉重」、「舉頭望明月」。
提出。如:「舉例」、「列舉」、「檢舉」。
推選。如:「選舉」、「推舉」。
全部的、整個的。如:「舉世聞名」、「舉國歡騰」、「舉世公認」、「舉國上下」、「舉家遷移」。
行為、動作。如:「舉止」、「壯舉」、「義舉」、「善舉」、「一舉一動」。
起、興起、發動。如:「舉義」、「百廢待舉」、「大舉進攻」。
生養。如:「一舉得男」、「中年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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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繞、牽扯不清。如:「糾纏」、「糾結」。
監督察看。如:「糾察」。
矯正、改錯。如:「糾正」。
集合、集結。如:「糾合」。
檢舉、告發。如:「糾舉」、「糾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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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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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舉發。《後漢書.卷三.肅宗孝章帝紀》:「一歲且多於斷獄,甚非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議糾舉之。」《文選.任昉.奏彈劉整》:「其宗長及地界職司,初無糾舉及諸連逮。」
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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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五種治權之一,即監察官吏之權。在國父所倡的五權憲法中,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四權並立。分彈劾權、審計權、同意權、糾舉權。由監察院掌理。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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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五院之一。民國二十年二月成立。監察院的創設是依據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理論,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裡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下設許多委員會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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