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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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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古代贖刑。凡軍民犯罪及生員以上犯輕罪的人,准許其納金贖罪。《清史稿.卷一四三.刑法志二》:「贖刑有三:一曰納贖,無力照律決配,有力照例納贖。」《醒世姻緣傳》第一七回:「告狀訴狀,手本呈詞,無一不為刮金之具;原告被告,干證牽連,有則盡為納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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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如:「出納」、「交納」。
接受。如:「採納」、「接納」、「笑納」。
交付。如:「納稅」、「納糧」。
享受。如:「納福」、「納涼」。
懷疑。如:「納悶」。
驚異。如:「納罕」。
縫補。如:「納鞋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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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財物換回人質或抵押品。如:「贖身」、「贖回」。
以財物或勞役來抵銷罪過或免除刑罰。如:「將功贖罪」。
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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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官家鑄造通行的錢幣,形狀、重量、成色,歷朝各有定制,稱為「制錢」。《明史小史八一.食貨志五》:「凡納贖收稅,歷代錢、制錢各收其半;無制錢即收舊錢,二以當一。」《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一四.戶部.錢法》:「康熙二十三年議準,鼓鑄制錢。每文重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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