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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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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違警罰法中,規定可拘束違警人於違警地或必要處所,令其服相當之勞役,時間最短為兩小時,最長為八小時,依法加重不得逾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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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的身體、財物施以處分或懲治。與「賞」相對。如:「處罰」、「懲罰」、「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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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使喚。如:「役使」、「奴役」。
勞動的事情。如:「雜役」、「勞役」、「苦役」。
聽人使喚做事的人。如:「僕役」、「差役」。
戰事。如:「戰役」、「黃花岡之役」。
當兵的。如:「役男」。
主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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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警罰法規定,得獨立科處的處罰。通常可分為拘留、罰鍰、罰役、申誡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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