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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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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刑罰上的財產刑。以判決犯罪人完納一定金錢為內容。為五種主刑中之最輕者,罰金之數額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最高額則依刑法分則或特別法各法條之規定。也稱為「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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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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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犯罪人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而受拘役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的關係,其執行顯然有困難者,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以罰金代替執行。此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可能產生的弊端,而變更原先所宣告之徒刑或拘役,改為科以罰金,採易科罰金者,不須入監執行,為機構外處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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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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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元素。符號為A。金屬元素之一,質地柔軟,延展性大,可與銀、銅等合金製成貨幣、裝飾品、筆尖等。因為顏色黃澄,一般稱為「黃金」。
金屬的泛稱。如:「合金」、「五金」。
錢。如:「金額」、「你身上有多少現金?」
比喻寶貝、珍貴的。如:「金口」、「金孫」、「金科玉律」、「金玉良言」。
比喻堅固的。如:「金石盟」、「固若金湯」。
顏色澄黃,像金子的顏色。如:「金針花」、「金絲猴」、「金黃色的稻田」。
五行之一,如:「水、火、木、金、土」。
太陽系的行星之一。如:「金星」。
朝代名。
部首。
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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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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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錢贖罪。如:「罰鍰」。《史記.卷一○二.張釋之傳》:「一人犯蹕,當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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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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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竟、居然。《列子.湯問》:「人之巧乃可與造化者同功乎?」《史記.卷一○二.張釋之傳》:「而廷尉乃當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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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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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種拘禁犯人,強服勞役的刑罰。如:「無期徒刑」、「他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得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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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人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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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歐陽修〈與梅聖俞書〉其三○(據《歐陽修全集.卷一四九》引)某啟。承惠〈答蘇軾書〉,甚佳,今卻納上。〈農具詩〉不曾見,恐是忘卻將來,今再令去取。讀軾書,不覺汗出,快哉快哉!老夫當避路,放他出一頭地也。可喜可喜。罰金未下,何害?不必居家俟命。因出,頻見過,某居常在家。吾徒為天下所慕,如軾所言是也。奈何動輒逾月不相見?軾所言樂,乃某所得深者爾,不意後生達斯理也。〔參考資料〕 另可參考:《宋史.卷三三七.蘇軾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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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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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上指犯罪行為人其犯罪行為之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時,依法本應處以拘役或罰金,而由法官在宣示判決時,得於判決主文諭以訓誡代替拘役或罰金刑之宣示判決。[例]檢察官念在他罪行輕微且又是初犯,當面加以訓誡後,下令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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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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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開化而下令廢止笞刑(早期有仿自中國唐律的笞刑,打屁股),1904年1月,台灣總督府律令第1號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並制訂《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施行細則》,法例明定「應科處3個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財產刑之台灣人之犯罪,得處以笞刑;若先前被處財產刑卻未能繳清者,得經折算執行笞刑。」(王泰升《台灣法的近代性與日本殖民統治》)根據台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編輯出版的《台灣歷史辭典》「笞刑執行中止」條:每次笞刑行刑前,都要醫師會診,如果判斷出受刑人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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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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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亂扔垃圾現象仍十分嚴重。該市衛生機關為此提出了許多解決辦法。第一個方法是:把對亂扔垃圾的人的罰金從25元提高到50元。實施後,收效甚微。第二個方法是:增加街道巡邏人員的人數,成效亦不顯著。後來,有人在垃圾桶上出主意:設計了一個電動垃圾桶,桶上裝有一個感應器,每當垃圾丟進桶內,感應器就有反應而啟動錄音機,播出一則故事或笑話,其內容還每兩周換一次。這個設計大受歡迎,結果所有的人不論距離遠近,都把垃圾丟進垃圾桶里,城市因而變得清潔起來。 *(二) 垃圾桶模式特徵: 1.目標模糊 (problematic pref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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