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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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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間共同遵守的規約。如:「做一行要懂一行,尤其不要觸犯行規!」《兒女英雄傳》第一五回:「我說:『朋友,你錯怪了我了!這同行彼此相救是我們一個行規。況這事雲過天空,今日既承下顧,掀過這篇子去,現成兒的酒席,咱們喝酒。』」
  〔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係指國務院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於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布的關於開闢教育投資新的來源管道的文件,共十三條。主要規定有:(1)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繳納教育費附加;(2)教育費附加率為百分之一,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3)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各級銀行為同級教育部門設立教育費附加專戶;(4)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按照產品稅、增值稅、營額稅的有關規定辦理;(5)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一律在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6)地方徵收的教育費附加,...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定〕是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九三年一月發布有關獎勵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規定的文件。此文件的發布,標誌著中國大陸獎勵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已經成為一項國家制度。全文共十三條。主要規定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對長期從事教育、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分別授予「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對其中有突出貢獻者,授予「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對獲得「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的教師,同時頒發「人民教師」獎章和證書。
  獲得「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的條件...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公布於民國二十九年(1940);在此之前,教育行政委員會於十六年(1927)曾公布〔大學教員資格條例〕,以為檢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資格之依據。該條例規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資格由大學評議會負責審查,惟實際上各校並未確實實施。溯自十八年國民政府公布〔大學組織法〕,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大學各學院教員,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嗣教育部鑑於大學師資資格審查之重要,自二十四年起著手釐訂〔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至二十九年八月始訂定完成,並以第二八○○九號令公布實施。至六十二年(1973)一月三十一日臺(62)參字第二九六五號再度修正;全文計十七條...
  〔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由原教育部和國家計畫委員會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頒布試行的一項教育規章。目的是推選優秀教師,提高教師的地位。
  該暫行規定共七條,對特級教師的評選目的、評選對象、評選條件、評選面、獎勵辦法、評選辦法和審批手續等都有具體規定,主要的內容有:
  1.中小學(包括民辦和廠礦企業辦的中小學)、師範學校、盲聾啞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教學研究機構、校外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幼兒園的教養員都是評選的對象。
  2.特級教師的評選條件是:政治上要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忠誠黨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熱愛學生,工作一貫認...
  〔加強教育學院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是指大陸地區教育部制定後於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由國務院批示轉發有關教育學院建設的第一個法規性文件。
  該文件明確規定教育學院是承擔培訓中學在職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的具有師範性質的高等學校。該文件的內容分為六部分。(1)教育學院的任務:包括提高中學在職教師的政治、文化、業務水準,分期分批培訓教育行政幹部,並開展教育科學研究成為具有指導作用的教育中心。(2)教育學院的學員:中學在職教師、教育行政幹部,經所在單位同意,均可申請參加各種形式的學習、進修。作系統進修高等師範專科、本科課程的教師,需要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有初步教學能力。學員入學前要進行...
  〔中小學衛生工作暫行規定(草案)〕係教育部、衛生部於一九七九年十二月聯合頒布的文件。其主要內容是:
1.規定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學生的健康水準,培養學生良好衛生習慣,改進學校環境,加強防病措施,矯治學生常見疾病,使學生的身體得到正常的發育成長。2.對學校衛生工作的具體要求是:(1)根據學生年齡特點,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及教學進度,防止負擔過重。中、小學生每日學習時間與課外活動總和分別得超過七、六小時;中、小學生每日睡眠時間應分別保證九、十小時。(2)教室的牆壁應經常保持潔白。教室的採光、通風均要保持良好。北方寒冷地區應有取暖設備。(3)根據衛生要求製作課...
  〔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對高等教育的管理職責及擴大高等學校的管理權限等內容所作的規定。由國務院於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發布,全文共四大條三十六小條。要點如下:
  1.國家教育委員會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高等教育工作的具體政策和規章;組織進行全國專門人才需求預測,編制全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招生計畫,調整高等教育的結構和布局;制定高等學校、研究生院的設置標準;直接管理少數高等學校等。」
  2.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家教育委員會的指導下,管理其直屬高等學校。其主要...
  [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國家教育委員會為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的管理、促進大陸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而制定並發布的指導性文件。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頒行,全文共分五章四十三條。
  第一章「總則」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是指外國法人組織、個人以及有關國際組織同中國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中國(指大陸地區)境內合作舉辦以招收中國公民為主要對象的教育機構,實施教育、教學的活動;中外雙方可以合作舉辦除義務教育和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教育、培訓之外的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中外合作辦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合作辦學機...
  定向培養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時即通過合同形式明確其畢業後工作單位的研究生。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發布〔高等學校招收定向培養研究生暫行規定〕,共計十二條,一九八九年起施行,其要點如下:
  1.宗旨:保證定向培養研究生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定向培養研究生學習期間的培養費用,按規定標準由國家向培養單位提供。
  2.定向培養用人單位範圍:高等學校,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國家重點企業,由財政撥款的文化、醫藥衛生等公益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以及人民解放軍,均可按需要定向培養研究生。上述範圍外的用人單位對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養,只能由用人單位提供培養費用,進行委託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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