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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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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起訴而為訴訟當事人。與原告相對。《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二生就討過筆硯,寫了息詞,同著原告、被告、中證、一干人進府裡來。」《老殘遊記二編》第七回:「不過被告一口咬定,須要老兄到一到案就了結的。」
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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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同為被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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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覺時蓋在身上的東西。如:「被子」、「棉被」、「毛巾被」。
表示被動的。如:「被揍」、「被雨淋溼」、「他被野狗咬了一口」、「他被選為班長」。
散開。通「披」。如:「他被頭散髮的樣子好難看。」
將衣物披搭在身上。通「披」。如:「被堅執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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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訴訟的兩方。如:「原告」、「被告」。
明察秋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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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義:洞若觀火反義:如坐雲霧,霧裡看花辨似: 「明察秋毫」及「洞若觀火」都有看得一清二楚的意思。 「明察秋毫」側重於形容觀察鉅細靡遺;「洞若觀火」側重於形容觀察透澈深遠。 明察秋毫 洞若觀火 辨似例句 ○ ㄨ 這件案子虧得法官~,終於真相大白,洗刷了被告的冤情。 ㄨ ○ 憑著對商場的敏感度,他~地預測電子業將是一片榮景。
請君入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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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習法律。屢決制獄,深文周納,妄殺數千人。武則天稱帝,任尚書左丞,上疏請除李家宗正屬籍。天授二年,被告謀反伏罪,謫嶺南,在路上為仇人所殺。 (2) 來俊臣:西元651∼697,唐萬年雍州人。武后時為御史中丞,治告密之事,性情凶暴殘忍。後以謀反伏誅。 (3) 內狀:朝廷來的公文。 (4) 勘:審問。 (5) 款伏:指老實的承認罪狀。〔參考資料〕另可參考:《新唐書.卷二○九.酷吏列傳.周興》、《資治通鑑.卷二○四.唐紀二○.則天后天授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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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立的兩方。如訴訟時原告與被告稱為「兩造」。《書經.呂刑》:「兩造具備,師聽五辭。」《文選.潘岳.馬汧督誄》:「兩造未具,儲隸蓋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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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訴訟時,稱原告和被告兩方為「兩曹」。
上下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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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唐.周矩〈諫制獄酷刑疏〉:「(被告者)只是不堪楚毒,自誣耳。何以覈之?陛下試取所告狀,酌其虛實者,付令推之,微訊動以探其情,所推者必上下其手,希聖旨也。」
狹路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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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仇人相遇,難以容讓。語本漢.無名氏〈相逢行〉。[例]他為了避免和被告狹路相逢,決定由律師代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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