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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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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逾齡失學或已就業的青年所施行的教育,目的在使此等青年獲得生活上必要的知能。
國民補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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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補習教育係指對已逾學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失學國民,所提供的第二次教育機會。依據〔補習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國民補習教育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教育兩級,分別由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實施之。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分初、高級兩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年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初級部在使已逾學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得以循序就讀,高級部則在使已受民教班或國小初級部之國民得以繼續就讀。國小補校的教學科目包括國語、數學、常識、社會、自然、生活與倫理、音樂(體育)等,共七科,每週教學時數為十二小時,通常安排在晚間實施,每...
補習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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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三十三年(1944)十月,國民政府公布〔補習學校法〕,全文十五條。至民國六十五年(1976)七月,〔補習學校法〕修正名稱為〔補習教育法〕,計二十五條,由總統公布。實施五年後,又於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再予修正部分條文,經總統公布實施。
  〔補習教育法〕明定補習教育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增進生產能力,培養健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補習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補習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得受進修補習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識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
失學民眾補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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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學民眾補習教育係民國三十八年以後在臺灣地區所實施的一種失學民眾的識字教育活動。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以後,鑑於當時不認漢字、不會說國語之民眾高達百分之八十,基於國家建設的實際需要,乃決定進行大規模的識字教育運動。由臺灣省教育廳擬定實施計畫,以十三歲到四十五歲的失學民眾為對象。其做法就是在臺灣各地區普遍開設失學民眾補習班,簡稱民教班。
  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分為初、高兩級。初級班修業四至六個月,高級班修業六個月至一年。但均得依地區環境的特殊性,選擇重要課程教學並縮短修業年限。民教班並無統一而固定的課程與教材,各班得依實際需要自行決定課程與編寫教材。民國四十年(1951)以後,改用臺灣...
文化補習教育(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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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補習教育在大陸地區亦稱第二次基礎教育,為補償性教育,以在學齡期末完成基礎教育的成年人為對象。一九四九年以後,大陸地區開展對工人、農民、士兵、幹部的文化補習教育,一方面進行掃除文盲工作,一方面對有初步閱讀能力的工農幹部施以完全小學程度的教育,脫產學習二至四年,畢業後本著自願原則,或回原單位工作,或考入工農速成中學或其他幹部學校繼續學習。一九五五年秋季,根據教育部的通知,工農速成中學停止招生。自此以後,工農幹部和工農群眾的文化補習教育一律採取以業餘學習為主的形式。
  一九七九年,大陸教育部在全國職工教育工作會議上提出:在幾年之內,把提高文化大革命以來參加工作的青壯年職工的政治、...
職業補習教育(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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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補習教育為旨在使人們在職業技術知識及技能方面得到補償(或補救)的一種職業教育。其對象通常為僅有普通教育基礎,缺乏一技之長而欲從業者;或已在職而知識技能不足而需補充者。
  光緒二十九年(1904)清政府頒布〔奏定學堂章程〕,規定設立「實業補習學堂」,民國二年(1913)改稱「實業補習學校」,七年(1918)又改稱「職業補習學校」,其宗旨為社會在職人員或準備就業人員提供職業補習。中華職業教育社於民國六年(1917)成立後,成為倡導職業教育的先鋒;十年(1921)該社舉辦附設工商補習學校,廣招工人、學徒入學。在該社及其他一些機構的推動下,上海於民國二○年代一度掀起職業補習教育的熱...
補習教育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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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習教育規程〕由教育部於民國六十七年(1978)十二月公布施行;在此之前,教育部曾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三月依據〔補習學校法〕訂定〔補習學校規則〕,並經於四十八年五月加以修正。至民國六十五七月,〔補習學校法〕修正為〔補習教育法〕,教育部遂依據修正之〔補習教育法〕,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訂定〔補習教育規程〕,公布施行,同時並將舊〔補習學校規則〕予以廢止。嗣此項規程復於七十二年八月加以修正,計有二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1.補習學校之設立:單獨設立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其設備標準準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進修補習學校所開設科(組)以該校原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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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知識或技能傳授給人。只限於口語單用。如:「教書」、「教琴」、「我來教你」。
傳授、訓誨、指導。如:「教學」、「教育」、「教授」、「教誨」、「教訓」。
宗教:利用人類對於宇宙、人生的神祕所發生的種種心理,構成一種勸善懲惡的教義,並用來教化世人,使人信仰的意識形態。如:「佛教」、「回教」、「基督教」、「天主教」。
使、讓。如:「真教人失望!」、「教他回去吧!」
禮儀、規矩。如:「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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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如:「生育」、「生兒育女」。
使存活、長大。如:「育嬰」、「育幼」。
栽培、教導。如:「教育」、「訓育」、「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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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破裂、破損的地方修好。如:「補牆」、「補衣服」、「補破網」、「亡羊補牢」」、「煉石補天」。
添足所缺少的。如:「補充」、「填補」、「補足」、「補遺」。
幫助。如:「補助」、「不無小補」、「於事無補」。
營養的食品。如:「補品」、「冬令進補」、「十全大補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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