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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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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國民直接民權行使的方法之一,人民直接對法案重新議決。依《公民投票法》,公民得對法律、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及地方自治法規等進行複決
創制與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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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與複決權目錄1 創制與複決權的意義2 公民投票3 參考書目4 關鍵字 創制與複決權的意義創制與複決權兩者作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方式,創制權屬於「積極的直接立法權」,由人民取代議會制性法規,直接透過投票之方式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而依據人民所提之法規內容,可劃分為「原則創制」、「草案創制」兩者,而大多...
人民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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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複決係指人民親自投票同意或否決憲法修正案,或立法機關所議決之法律草案。
  人民複決權的思想源自希臘城邦之直接民主制。十八世紀,盛行盧梭(J.J. Rousseau)的「民約論」,美國麻塞諸塞州憲法首先列入「人民複決」之條文,而後為瑞士、法國採行。一七九二年法國國民議會甚至議決,凡未經人民批准之憲法,不得視為憲法。唯此時期之人民複決,多為獨裁者所濫用,以致普遍為人民所厭棄。有鑑於此,目前各國對人民複決權之運用均有明文規定與限制。以下就人民複決行使的範圍、行使的方式、行使條件的限制三方面說明:
1.行使的範圍:人民複決權之行使分為憲法案、法律案三大範疇。(1)憲法複決...
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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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公民投票法》有權對法律、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及地方自治法規等行使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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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的、繁雜的。如:「複雜」、「繁複」。
不是單一的。與「單」相對。如:「複姓」、「複數」、「複眼」。
再、又。如:「複賽」、「複習」、「重複」。
重疊。如:「山重水複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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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潰壞。如:「決堤」、「崩決」、「潰決」、「黃河決口」。
競爭勝負。如:「決賽」、「決一死戰」。
拿定主意。如:「決定」、「決議」、「猶豫不決」。
處死。如:「處決」、「槍決」。
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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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政事的權利。如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
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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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犯人應享有的公權,是刑法處罰犯人的一種從刑。我國刑法認為可褫奪的公權有為公務員的資格、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等二種。
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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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民身分才享有的權利,如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等。
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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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公民在選舉、罷免、複決上參加投票之權。是人民參與政治的基本權利。我國人民自民國三十六年實施現行憲法後,即獲得不分男女、宗教、種族、貧富的真正投票權。如:「民主國家公民的投票權,都必須達到一定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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