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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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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公民投票法》有權對法律、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及地方自治法規等行使複決。
創制與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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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與複決權目錄1 創制與複決權的意義2 公民投票3 參考書目4 關鍵字 創制與複決權的意義創制與複決權兩者作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方式,創制權屬於「積極的直接立法權」,由人民取代議會制性法規,直接透過投票之方式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而依據人民所提之法規內容,可劃分為「原則創制」、「草案創制」兩者,而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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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的、繁雜的。如:「複雜」、「繁複」。
不是單一的。與「單」相對。如:「複姓」、「複數」、「複眼」。
再、又。如:「複賽」、「複習」、「重複」。
重疊。如:「山重水複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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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潰壞。如:「決堤」、「崩決」、「潰決」、「黃河決口」。
競爭勝負。如:「決賽」、「決一死戰」。
拿定主意。如:「決定」、「決議」、「猶豫不決」。
處死。如:「處決」、「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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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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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國民直接民權行使的方法之一,人民直接對法案重新議決。依《公民投票法》,公民得對法律、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及地方自治法規等進行複決。
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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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廣狹義實自有其不同之處,以最為狹義之解釋來談參政權,其指憲法第17條規範之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及憲法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中所強調之被選舉權,另外依憲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狹義的參政權亦包含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而廣義來看,參政權包含上述之各式權利,然須以言論實踐,因此最廣義的參政權亦包含言論上之自由。而參政權依據權能區分理論,其可分為行使政權之權及行使治權之權兩類。人民行使政權之作法又可分為選舉罷...
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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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民身分才享有的權利,如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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