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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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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原告對於被告的不正行為要求法院為裁判上保護的權利。
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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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檢察機關對犯罪事實之有無,於法定期間內依法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權利。在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論是否有人提起告發,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在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啟動偵查程序。
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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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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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代表國家,依公訴請求法院審判及科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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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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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說。如:「訴說」、「訴怨」、「訴苦」。
控告。如:「上訴」、「控訴」、「起訴」。
求助、藉用。如:「訴諸武力」、「訴諸法律行動」。
按鈴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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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按鈴提出告訴。類似中國古代的擊鼓鳴冤。今各地方法院檢察處門口都設有申告鈴,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人均可向法院按鈴申告,由值日檢察官開庭並作筆錄,只要是合法告訴,法院一定受理。
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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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經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的告訴,才能論罪,如傷害罪、妨害名譽罪等。
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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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對於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得自向法院提起告訴。相對於公訴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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