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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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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處分,以致權利或利益受損害時,請求原處分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審查該處分是否違法或適當,並作成決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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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向、期望。如:「心願」、「願望」、「志願」、「如願以償」。
祝福、希望。如:「但願」、「願你長命百歲。」
甘心、樂意。如:「願意」、「心甘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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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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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說。如:「訴說」、「訴怨」、「訴苦」。
控告。如:「上訴」、「控訴」、「起訴」。
求助、藉用。如:「訴諸武力」、「訴諸法律行動」。
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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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的違法或不當處分,以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時,請求原處分官署或上級官署審查該處分當否,並為一定的決定的爭訟。
權利救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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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救濟請求權目錄1 權利救濟請求權之保障原由2 權利救濟請求權之保障範圍3 參考書目4 關鍵字 權利救濟請求權之保障原由依據我國憲法第16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假若我國憲法第2章所揭示之各式人民享有之基本權受到來自於人民或政府機關之不法侵害,則藉由權利救濟請求權來賦予受害人民有司法或行政上之受益權,使人民之權利可透過行政上或司法上的救濟制度來確實保障,此符合所謂「有權利必有救濟」之法理。(註1) 權利救濟請求權之保障範圍一、司法上的受益權司法上的受益權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權。此即是說當人民之生命、自由或財產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則可以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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