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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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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社會工作名詞。乃是個人或組織單位透過專業組織團體,對貧困兒童提供長期固定的幫助。在民法上,認養並不發生親屬關係,亦無任何法定的義務或責任。
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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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認養手續,與被認養人有從屬關係的個人或組織。認養人除按時交付認養費,並給予愛心及關懷外,並不負任何法定的義務或責任,在民法上亦不發生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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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撫育。如:「養育」、「撫養」、「養民」。
培植花木,或飼養動物。如:「養魚」、「養蘭」、「養狗」。
修練。如:「修養」、「養氣」。
調護身體。如:「養病」、「養傷」。
對生長或保健有益的。如:「養分」、「養料」。
經認領撫育而沒有親生關係的。如:「養母」、「養子」。
維修。如:「養路」、「養護工程」。
扶持、資助。如:「以會養會」。
奉侍親長。如:「奉養」、「子欲養而親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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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分別。如:「認識」、「認字」、「認人」、「辨認」、「認路」。
表示同意、接受。如:「認可」、「承認」、「認錯」、「認輸」、「認罪」。
當作、以為。如:「認為」、「錯認」。
沒有血緣關係而結成親屬。如:「認乾媽」、「我想認你的小孩當乾兒子。」
心有餘而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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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裡想做,但因能力不夠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做到。[例]她很想認養這名孤兒,無奈薪水微薄,只有徒興心有餘而力不足之嘆。
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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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亡或被父母遺棄而無人收養的兒童。[例]因為不能生育,她和丈夫打算認養一個孤兒。
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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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認養。如:「領養孤兒」、「領養棄嬰」。
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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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及家庭輔導機構。民國五十三年,美國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於臺灣成立分會,呼籲國人認養貧童,並籌募自立基金。七十二年更名為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開辦認養國外兒童業務,後續並終止國外支助,成為自主機構。九十一年加入家扶國際聯盟,擴大援助國外貧童,並更名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助金會。本機構以扶助貧困兒童及其家庭為目的,採認養制,由基金會徵認養人,每人認養若干兒童,負擔其生活及教育費。同時推展童保護服務,協助受虐及發育遲緩兒童,以保障兒童權益,另有中輟生輔導及寄養服務。目前在臺灣地區各縣市設有二十三所家扶中心、十一所育幼院或希望學園,並於海外設有蒙古家扶中心。簡稱「臺灣家扶基金會」,也稱為「家扶中心」、「家庭扶助中心」。
基督教兒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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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為保護兒童權利而設立的國際性組織。西元1938年由長老教會牧師克拉克(J.Calvitt Clarke)於美國維吉尼亞州里奇蒙市(Richmond)成立中國兒童基金會(China’s Children Fund),幫助戰亂中的中國孤兒。1951年,因服務擴及60個國家地區,故改名為基督教兒童基金會(Christian Children’s Fund)。2002年,基督教兒童基金會與其他11個國際兒童救濟組織共同成立家扶國際聯盟(原名ChildFund International;2008年更名為ChildFund Alliance)。該組織採認養制度,廣集認養人,分配給需要幫助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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