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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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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其權益的維護,得按事件性質向有權的民意機關或主管的行政機關,陳述其希望或願望的權利。我國除以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請願權外,並於民國四十三年公布施行請願法,規定請願權之適用範圍、行使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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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求、乞求。如:「請假」、「請示」、「請辭」、「請願」、「請人幫忙」。
放在動詞前面,表敬意。如:「請坐」、「請便」、「你先請」。
延聘。如:「聘請」、「請大夫」、「請家教」。
邀約。如:「請客」、「邀請」、「宴請」。
問候。如:「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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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向、期望。如:「心願」、「願望」、「志願」、「如願以償」。
祝福、希望。如:「但願」、「願你長命百歲。」
甘心、樂意。如:「願意」、「心甘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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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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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的維護,向民意機關或行政機關提出主張。
權利救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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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受到損害時,國家應負與被害人提起行政訴訟之權,請求國家依照法定之城去裁決,為行政救濟。(一)請願請願權係指人民對於國家之事務,像國家機關表達其願望或意見之權利。(二)訴願訴願係指人民對於中央或者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或不作為,認為違法或不當,致使損害其權力或利益者,則可像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確實審查該訴願並為決定。(註2) 參考書目註1:許育典,<難以預料的權利救濟請求權>,《台灣法學雜誌》,166期, 2010年12月,頁217-221。註2: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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