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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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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錢財來減免罪刑。《書經.舜典》:「扑作教刑,金作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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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財物換回人質或抵押品。如:「贖身」、「贖回」。
以財物或勞役來抵銷罪過或免除刑罰。如:「將功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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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式處罰罪犯方法的總稱。如:「刑法」、「刑罰」、「死刑」、「酷刑」。
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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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銅。《書經.舜典》:「金作贖刑。」漢.孔安國.傳:「金,黃金。」唐.孔穎達.正義:「此傳黃金,呂刑黃鐵,皆是今之銅也。」
元惡大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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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大惡極的罪魁禍首。《後漢書.卷六六.陳蕃傳》:「元惡大奸,莫此之甚。」《明史.卷一九二.楊慎傳》:「聖人設贖刑,乃施於小過,俾民自新。若元惡大奸,無可贖之理。」也作「元惡大憝」。
納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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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古代贖刑。凡軍民犯罪及生員以上犯輕罪的人,准許其納金贖罪。《清史稿.卷一四三.刑法志二》:「贖刑有三:一曰納贖,無力照律決配,有力照例納贖。」《醒世姻緣傳》第一七回:「告狀訴狀,手本呈詞,無一不為刮金之具;原告被告,干證牽連,有則盡為納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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