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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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婉拒聘任。如:「任何人都應有應聘和辭聘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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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讓。如:「辭卸」、「辭謝」、「推辭」。
避開。如:「不辭辛苦」、「赴湯蹈火,在所不辭。」
道別。如:「告辭」、「辭行」、「辭別」。
解職。如:「辭職」、「辭退」。
言詞、文詞。通「詞」。如:「言辭」、「措辭」。
口實、話柄。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辭世:死亡。如:「人已辭世,哭也無益。」
辭歲:除夕夜家中晚輩向長輩行禮,互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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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古時派遣使者到各國去通問。如:「聘問」。
以禮薪請人來任職做事。如:「約聘」、「徵聘」、「聘請」。
訂親。或指訂親時男方贈與女方的信物和禮物。如:「大聘」、「小聘」、「下聘」、「聘禮」、「聘金」。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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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2.未履行義務之罰則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教師進修研究獎...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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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第三十九條  (刪除) 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條 (教職員職務等級表)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第四十一條 (私立學校之準用)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第四十一條之一 (護理教師資格、遴選辦法)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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