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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事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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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事之言」一語出於〔二程集〕卷第二上,旨在區分言語之分際。其文云:「有有德之言,有造道之言,有述事之言。」
  述事之言即敘述之言。語言是說話者為表達自己的觀念、主見或事實而發的。述事之言在說明事實,可能不含說者的觀念或主見,而只就事論事。即使如此,也要見事分明,敘述有條理而暢達,才符合述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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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詞:此、這、這個。用以代替人、事、物。如:「言之成理」、「取而代之」、「總而言之」、「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助詞:相當於「的」。如:「莫逆之交」、「緩兵之計」、「前車之鑑」、「在天之涯」、「三分之一」、「三口之家」。
往、到。如:「不知所之」、「吾欲之南海」、「先生將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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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所作所為,都稱為「事」。如:「事情」、「人事」、「事與願違」。
職業。如:「謀事」、「事業」、「事求人」、「人浮於事」。
關係、責任。如:「當事人」、「沒你的事,請別插手!」
變故。如:「出事了!」、「交通事故」、「平安無事」、「九一八事變」。
奉養。如:「事奉父母」。
做。如:「大事宣傳」、「不事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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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講。如:「難言之隱」、「大言不慚」、「苦不堪言」。
話語、所說的話。如:「格言」、「良言」、「人言可畏」、「言外之意」。
字。如:「七言詩」、「五言絕句」。
學說、言論。如:「一家之言」、「立德、立功、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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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面的說法。如:「傳述」、「述而不作」。
說明、記錄。如:「敘述」、「描述」、「記述」、「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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