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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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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定違警行為與其罰則之法。亦即國家為防止危害,確保社會安寧秩序,維持善良風俗等目的,依警察權的作用,對人民的行為,規定何者為違警、依何種程序處罰、如何處罰的法律。現已被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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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律令。如:「宗法」、「憲法」、「法律」、「法規」、「法外施恩」。
方式、途徑。如:「方法」、「辦法」。
範式、原則。如:「文法」、「語法」。
佛、道等的道理。如:「佛法」、「道法」、「現身說法」。
仿效。如:「效法」、「法古今完人」。
法國:位於歐洲西部的獨立國家。首都巴黎,居民多信仰天主教,法語為主要語。
法子:方法。如:「大家一起想想,有沒有什麼法子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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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從、背離。如:「違背」、「違反」、「違法」、「違命」、「違犯」、「陽奉陰違」。
離別、離開。如:「久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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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的身體、財物施以處分或懲治。與「賞」相對。如:「處罰」、「懲罰」、「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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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備。如:「警戒」、「警備」、「警惕」。
危險、緊急的消息或狀況。如:「示警」、「火警」、「警報」。
心中因有所感而預防的。如:「警覺」。
告誡、示禁。如:「警告」、「警世」。
敏捷。如:「機警」。
警察的簡稱。如:「交警」、「義警」、「保警」。
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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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違警罰法中的規定。如妨害秩序安寧、妨害交通、妨害風俗、妨害衛生、妨害公務、誣告偽證或湮滅證據、妨害他人身體財產。本法已於民國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廢止。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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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所制定的法律。其前身為《違警罰法》。
從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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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於主罰而科處之懲罰。亦為對違警行為併科之罰,原則上不能獨立科處,依違警罰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從罰可分為沒入、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等三種。
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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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中,規定可拘束違警人於違警地或必要處所,令其服相當之勞役,時間最短為兩小時,最長為八小時,依法加重不得逾十六小時。
主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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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警罰法規定,得獨立科處的處罰。通常可分為拘留、罰鍰、罰役、申誡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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