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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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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調動職位。如:「遷調有序」。《金史.卷一一一.列傳.古里甲石倫》:「自太原治中及他州從七品以下職、四品以下散官,並聽石倫遷調焉。」《野叟曝言》第一三八回:「又州縣教佐等官,歷俸未滿,不准遷調,俸滿候升者加祿。生員吏典開納事例,永遠停止。」
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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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配合。如:「調合」、「調味」、「調色」、「調配」。
使和解。如:「調解」、「調停」、「協調」。
嘲笑、戲弄、挑逗。如:「調戲」、「調笑」、「調弄」、「調情」。
和暢、正常。如:「風調雨順」、「飲食失調」。
訓練、指導。如:「調教」。
調皮:頑皮。如:「調皮的孩子通常都很聰明。」
更動。如:「調差」、「調動」、「調職」、「轉調」、「對調」。
提取。如:「借調」、「抽調」、「調卷宗」、「調病歷」。
言詞、意見。如:「老調」、「論調」、「陳腔濫調」。
樂律、韻律。如:「曲調」、「聲調」、「調子」。
說話、讀書或朗誦的腔調。如:「南腔北調」、「鄉音鄉調」。
風格才情或思想情感。如:「格調」、「情調」。
派遣、安排。如:「調度」、「調兵遣將」。
調查:了解、查看各方面的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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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如:「遷居」、「搬遷」。
改變。如:「變遷」、「事過境遷」、「見異思遷」。
職位升降。如:「升遷」、「左遷」。
國立秀水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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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科。民國六十四年結束農業科,改制省立秀水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並增設機械製圖科。民國六十九年林校長遷調省立苗栗商職,伊慶箴先生奉派接任,推動建教合作、設建築製圖科與增設補校等。民國七十二年增設進修補校初設機工、機械製圖二科二班。民國八十九年二月改名國立秀水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發展願景建構「和諧、效率、廉能、品質、創新」優質友善校園。輔導學生多元選擇、適性發展。推動「全人教育」、「人格教育」及「人文教育」。培育有信心、有價值、有尊嚴及自我實現的學生。 參考資料http://www.ssivs.chc.edu.tw/rel...
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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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第十五條(教師遷調、介聘及資遣)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第十五條之一(教師
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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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今總統府、行政院、臺灣省政府等都設參議,多為遷調資深人員或位置閒散人才而設,備諮詢、顧問之用,有時亦襄助處理實務。
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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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第 18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 19 條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學院 (系) 之大學,為辦理國民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供教學實習,得設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校 (園) 長,由主管學校校 (院) 長,就本校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充任,採任期制,並報...
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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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某單位調到另一個單位去工作。如:「公司這次的升遷調職,是按照員工的工作績效來考核決定的。」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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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教師資格、遴選辦法)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聘)、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四十二條 (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第四十三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高級中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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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22 條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23 條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第 24 條高級中學設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及輔導會議,分別研討教務、學生事務及輔導等有關事項。第 25 條高級中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26 條高級中學為推展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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