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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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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選舉違法或受干擾時,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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扛起、抬起、往上托。如:「舉手」、「高舉」、「舉重」、「舉頭望明月」。
提出。如:「舉例」、「列舉」、「檢舉」。
推選。如:「選舉」、「推舉」。
全部的、整個的。如:「舉世聞名」、「舉國歡騰」、「舉世公認」、「舉國上下」、「舉家遷移」。
行為、動作。如:「舉止」、「壯舉」、「義舉」、「善舉」、「一舉一動」。
起、興起、發動。如:「舉義」、「百廢待舉」、「大舉進攻」。
生養。如:「一舉得男」、「中年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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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揀。如:「挑選」、「選擇」、「選拔」。
推舉。如:「民選」、「票選」、「競選」、「選賢與能」。
被挑出的人、物。如:「人選」、「選手」、「一時之選」。
經挑揀而編輯成冊的作品。如:「文選」、「詩選」、「小說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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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說。如:「訴說」、「訴怨」、「訴苦」。
控告。如:「上訴」、「控訴」、「起訴」。
求助、藉用。如:「訴諸武力」、「訴諸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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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辯是非。如:「爭訟」。
雙方打官司以爭論曲直。如:「訟案」、「訴訟」、「訟獄」。
責備。如:「自訟」。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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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因私權不獲履行、受到侵害、或其他事項爭執不能解決時,請求司法機構本於司法權,依法裁判的行為。
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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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擇善而推舉。《淮南子.兵略》:「選舉足以得賢士之志,謀慮足以知強弱之勢。」
2.政治組織或社會團體,依規定由全部或部分成員,抉擇一個或少數人,充任某種職位的一種程序。
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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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由人民選舉產生,而非任何政府機關介入。(3)自由原則我國憲法第132條規定:「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由此可知具選舉權者,可自由表達其意思。(4)平等原則在平等原則下每位國民皆平等行使其選舉權,此意即每人一票,且票票等值,不因人而有異。(5)秘密原則秘密原則係指具選舉權者,在為投票行為時無須記名表達其真正意思,此原則之設立係為防止外力之不當操控,因而要求選舉投票時保持秘密。然選舉人若於投票前或投票後告知他人投票之內容則不再此限,不違反秘密原則。(註2) 參考書目註1:張宏偉,<民主理論視角下的選...
選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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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等相關事項的法令。共分七章一百十三條。內容包含主管選舉罷免的機關、選舉活動事項、罷免程序及妨害選舉罷免處罰、選舉訴訟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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