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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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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組企業期間所產生的任何成本或支付的各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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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事、處理。如:「辦事」、「經辦」、「辦公」、「公事公辦」。
依法懲處。如:「法辦」、「查辦」、「嚴辦」、「依法究辦」。
購買。如:「採辦」、「辦貨」。
創設,經營。如:「興辦」、「創辦」、「辦學校」。
準備。如:「辦一桌酒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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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關閉的狀態啟動。如:「開門」、「開始」、「開口」。
舒張、綻放。如:「開花」、「開懷」、「開心」、「花朵盛開」。
發掘、拓展。如:「開發」、「開源節流」、「開疆闢土」。
引導、啟發。如:「開導」。
創辦、設立。如:「開店」、「開工廠」。
沸騰。如:「水開了」。
看透、豁達。如:「想開」、「看開」。
擴張、擴大。如:「傳開」、「散開」。
條列、列出。如:「開藥」、「開發票」、「開書單」。
量詞。用於計算紙張大小尺寸的單位。切割一大張紙為若干分之一稱為「開」。如:「對開」、「四開」、「十六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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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用的錢財。如:「旅費」、「公費」、「經費」、「費用」。
花用過度。如:「浪費」、「惠而不費」。
耗損。如:「耗費」、「費心」、「費力」、「費勁」。
費解:難以理解。如:「這個問題真令人費解。」
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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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文明小史》第四一回:「這兩年朝廷銳意求新,百廢俱舉,尤其注重在於開辦學堂一事。」
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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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國民教育法2 修正日期3 法源4 適用對象與責任機關5 國民中小學課綱與教科書6 國民中小學校長與遴選委員會7 學生獎懲規定與家長會 國民教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源第 1 條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適用對象與責任機關第 2 條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第 3 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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