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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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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的主要權責之一。指元首對政務官的任命與免職之權。至於常任文官的任免,則授權各級機關首長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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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如:「信任」。
給與職務。如:「任用」、「任命」。
職務、職位。如:「到任」、「重任」、「卸任」。
擔當、承受。如:「擔任」、「任課」、「任勞任怨」。
聽憑。如:「任意」、「任性」、「任其自然」。
量詞。用於計算擔任某種職務或具有某種身分期間的單位。如:「他連續當選三任會長。」
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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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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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掉、省略。如:「免除」、「免費」、「免職」、「免稅商店」。
避開,不被涉及。如:「避免」、「免疫」、「免不了」、「事前做好萬全的準備,以免意外發生時驚慌失措,無所適從。」
不可。如:「遊客免進」、「免開尊口」。
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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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與罷免。如:「任免官吏」。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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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條文第2條第2項之規定,總統對行政院長的免職令也不須經由立法院之同意、行政院長之副署。在行政院長的任免權上,總統擁有完整、獨立之權力。另外,行政院長無固定之任期限制。(註1) 行政院之職權行政院之職權在憲法上僅以第53條概括描述,係因實務上行政事務所涵蓋之範圍廣泛,難以精確界定。 行政院與立法院之互動關係施政監督與國政共同參與關係立法院做為民意機關為防止權力的濫用,對於行政機關應進行政治監督,以增進公共利益,保護人民基本權之實現。提案與審議關係行政院可像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等,提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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