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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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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培養忠貞愛國的公民,並尊重個性發展所實施的教育,使其成為適合國家及時代需要的有用公民。
公民教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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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教育內容是指實施公民教育的課程內容與範圍;因各家看法不盡相同,故是長期爭論的議題。同時各國之間,亦因國家體制和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公民教育內容亦有不同的重點。國際教育成就評量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valuation of Education Achievement)於一九六七年起由陶尼等人(J.V. Torney, A.N. Oppenheim & R.F. Farnen)對西德、芬蘭、伊朗、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荷蘭、紐西蘭、瑞典和美國等十個國家公民教育的評鑑,歸納出這十個國家共同的公民教育內容:
1.認知領域:(1)憲政體制...
中華民國公民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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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的公民教育目標源起於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之公民教育的思潮,當時因鑑於日本重視公民教育,進而戰勝俄國,有識人士開始倡議推行公民教育。第一次大戰結束後,程湘帆在[公民教育之宗旨與目標]一文中,主張:「公民教育之宗旨,可概括之曰:『德謨克拉西』(民主)的原則,造就為家庭、為社會、為國家、為世界人類忠勇服務的明達公民。」北伐成功,全國統一,國民政府於民國十八年(1929)頒布[中華民國教育宗旨],明示我國教育以三民主義為準則,同時使公民教育的目標有了明確的依據。如熊子容於民國二十二年在[公民教育]一書中指出,我國的公民教育目標:「根據三民主義的教育宗旨,並採取民治的精神,建立各級各類...
日本公民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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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在二次大戰後,以「公民」科取代「修身」科,又於一九四七年四月頒布〔教育基本法〕,同時公布〔學習指導要領〕(課程標準),廢除「公民」科,而在「社會」科中包含修身、公民、歷史、地理等學科。並一九五八年,第三次修訂中、小學〔學習指導要領〕,又確定「道德」成為中、小學一門獨立的科目。在〔學習指導要領〕中說明:社會科與道德科係屬相輔相成的科目,其功能依下列原則畫分:前者在於社會的認識,屬於道德認知的層面;後者在於習慣的養成,屬於道德實踐的層面。因而,公民教育的實施,「社會」是屬於教學的科目,而「道德」則為非正式的教學科目,必須透過學校全部的教育活動,以達成實踐道德,培養適合民主社會自律、自主的人...
公民教育計畫〕(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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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教育計畫〕是美國公民教育方案之一,於一九八八年設置。該計畫與公民教育中心(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和公民促進委員會(The Council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itizenship,簡稱CAC)共同合作,為學校公民教育提出基本公民學習途徑,包括有關政府功能、結構、組織的問題和主題,政府型式與比較政府,法規和法律制度,以及有關於美國的政治學和政府,基本民主原則及強調美國憲法,政府結構則包括聯邦主義,美國國民的權利與責任,並強調公民參與的需要。
  〔加強推展青少年公民教育計畫〕是為因應當時國家非常情勢,有效貫徹「加強三民主義思想教育功能」而策定之方案,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1980)二月六日以臺六十九教字一四六六號函核定實施。其目標為:加強公民教育,使三民主義之倫理、民主、科學的精神,能在青少年思想中落實生根;並增進其民族意識及愛國精神;融合現代學術和科學的方法,教導青少年成為復國建國之基本幹部。重要內容如下:
1.實施範圍:包括國小、國中、高職、大專及軍警院校等各級學校(含各級補習學校)、社教機構、工廠及民間社團組織;其對象包括文武學院之學生及社區農工商組織青少年在內。公民教育主要課程:國小為國語文、社會及生活與倫理...
美國公民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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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教育目標因美國為實現建立民主主義的社會理想,早在一九三八年,由美國教育協會的教育政策委員(The Educational Policies Commision of the 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提出「四項一般目標」,作為國家的總體教育目標:(1)自我實現的目標;(2)人際關係的目標;(3)經濟效率的目標;(4)公民責任的目標。上述四項目標中的「公民責任的目標」,尤與公民教育有密切關係,對於日後美國公民教育的發展,有深遠的影響。其所包括之項目為:(1)社會正義:應洞悉人類環境的差異性;(2)社會活動:應參...
法國公民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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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是民主憲政先驅國家之一,對公民教育甚為重視。朱諶於民國七十二年(1983)在[法國的公民教育]一文中指出,法國公民教育具有四項具體目標:(1)培養公民正確的思想態度;(2)培養公民的社會行為品格;(3)培養公民正確的價值觀;(4)培養公民的愛國情操與國際和平思想。法國的公民教育分成小學、初中、高中三個階段實施,每一層級以心理學理論為基礎,配合學生的知識領域,確定指導原則,排定課程內容與實施方式,其精神則是一脈相承。法國於一九八五年公布公民科第六年級至第三年級(相當於我國初中第一年級至第四年級)課程標準,首先揭示「公民教育為民主共和國保障自由之教育的主要部分」,並列舉公民教育之目標:本課...
公民教育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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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教育思潮發軔於清末;光緒三十二年(1906)學部奏訂教育宗旨五項,其「尚公」一項,指出「務使人人皆能視人猶己,愛國如家」,即有公民教育之意涵在內。民國元年(1912),蔡元培任教育總長,於所定教育宗旨中,特別強調公民道德教育之重要,並揭示法國大革命時代所標舉的自由、平等、博愛,為公民教育的內容,而與中國儒家的義、恕、仁相為表裡。蔡氏指出「說自由者,『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是也,古者蓋謂之義;平等者,『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也,古者蓋謂之恕;博愛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是也,古者蓋謂之仁。」又申言「教育者非為已往,非為現在,而專為將來;從前言人才教育者,尚有『十年...
德國公民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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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對公民教育的重視,受凱紳史坦納(Georg Kerschensteiner, 1854~1932)職業陶冶說與斯普朗格(Eduard Spranger, 1882~1963)文化陶冶說思想的影響。凱氏主張從手工勞作教育中培養公民道德,使其養成獨立、自由和道德的人格,並具有高度的責任感與義務感。斯氏則主張以文化陶冶培養國民道德,包括倫理制度的建立,個人精神的修養,以及對國家具有責任感與榮譽心。今日德國所實施的公民教育,仍然延續其歷史傳統,不過已逐漸演變朝向民主政治教育發展。詹棟樑於民國七十三(1984)年在[西德的公民教育]一文中,將德國的公民教育目標歸納為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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