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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憂慮。同「恤」。《新唐書.卷九十六.杜如晦傳》:「人不無官,患才不副。」
2.賑救。《後漢書.卷三十五.張純傳》:「贍宗親。」《三國志.卷十六.魏書.任峻傳》:「於饑荒之際,收朋友孤遺。」
3.撫慰、憐惜。如:「撫」、「憐孤寡」。《詩經.唐風.羔裘.序》:「不其民也。」《漢書.卷三十一.陳勝項籍傳》:「今不士卒而徇私,非社稷之臣也。」
驚恐、害怕的樣子。《文選.枚乘.七發》:「徒觀水力之所到,則然足以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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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因公受傷或殘廢的人員,或因公犧牲以及病故人員的家屬進行安慰並給予物質幫助。《三國演義》第九六回:「將謖家小加意撫,按月給與祿米。」也作「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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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公犧牲及病故人員的家屬,由政府所付的金錢給予。如:「由於他因公犧牲,政府決定給予優厚的撫金。」也作「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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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舊時朝廷撫已故官員的禮法。《宋史.卷三一七.邵亢傳.論曰》:「邵亢知太常,裁損張貴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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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為國捐軀,或因公傷亡者的家屬所發給的慰問金。金額多少,依其階級、傷亡事蹟而定。也作「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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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死者的功德並撫其遺族。如:「這次任務中殉職的人員,政府將會從優旌。」
振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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賑濟貧窮的人。《明史.卷一七一.王越傳》:「睦旅敦舊,振窮貧,如恐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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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給予撫。《後漢書.卷六.孝質帝紀》:「若無家屬及貧無資者,隨宜賜,以慰孤魂。」
2.舊日官吏死後給予典或追贈官爵,稱為「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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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荒年的飢民。宋.歐陽修〈賜荊湖路救濟飢民知州獎諭敕書〉:「再惟敏事之材,深得荒之禮。」
〔學校教職員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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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教職員撫條例〕由國民政府於民國三十三年(1944)六月制定公布,全文計二十條;三十七年四月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四條;六十一年四月再度修正公布,全文計二十二條;七十二年一月三度修正公布,全文計二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1.明訂教職員撫條件:教職員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因公死亡者,給與遺族撫金。
  2.規定撫金之給與方式:在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金;在職十五年以上者,按一定標準給與一次撫金,另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金。因公死亡人員,除按上述規定給外,並加一次撫金之百分之二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在戰地殉職者,加百分之五十。
  是項〔學校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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