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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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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因公受傷或殘廢的人員,或因公犧牲以及病故人員的家屬進行安慰並給予物質幫助。《三國演義》第九六回:「將謖家小加意撫卹,按月給與祿米。」也作「撫恤」。
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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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公犧牲及病故人員的家屬,由政府所付的金錢給予。如:「由於他因公犧牲,政府決定給予優厚的撫卹金。」也作「撫恤金」。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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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由國民政府於民國三十三年(1944)六月制定公布,全文計二十條;三十七年四月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四條;六十一年四月再度修正公布,全文計二十二條;七十二年一月三度修正公布,全文計二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1.明訂教職員撫卹條件:教職員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因公死亡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2.規定撫卹金之給與方式:在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在職十五年以上者,按一定標準給與一次撫卹金,另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因公死亡人員,除按上述規定給卹外,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在戰地殉職者,加百分之五十。
  是項〔學校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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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慰。[例]安撫、撫慰、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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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撫慰、憐惜。如:「撫卹」、「憐孤卹寡」。《詩經.唐風.羔裘.序》:「不卹其民也。」《漢書.卷三十一.陳勝項籍傳》:「今不卹士卒而徇私,非社稷之臣也。」
牡丹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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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事件。為琉球國宮古島民遭台灣高士佛社原住民出草殺害事件,此類事件在當時不時發生,按慣例皆由中國政府撫卹並送回琉球王國與日本政府無涉。但日方於1871年日本明治政府「廢藩置縣」時,薩摩藩改為鹿兒島縣,原為薩摩藩屬的琉球王國被改隸於鹿兒島縣,1872年日本政府單方廢止琉球王國,設置「琉球藩」,1873年日本政府外務卿副島種臣向清國總理衙門提起此事時,大臣毛昶熙答覆:「二島(琉球與台灣)俱我屬土,屬土之人相殺,裁次固在於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預貴國事,而煩為過問?」日本拿出被害者中有四位小田縣漁民的證據,又追問「貴國既然...
遺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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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婦。[例]軍人若因公殉職,政府一定從優撫卹其遺孀。
莫那‧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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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魯道的妹妹狄娃絲‧魯道(Tewas Ludao)嫁給日本警察,數年後該警察意外失蹤,日人卻未協助撫卹,狄娃絲只能回到部落過著悲慘的生活,莫那‧魯道因此對日人懷恨在心。1911年,莫那‧魯道與其他日本頭目被日本殖民政府安排赴日觀光。日人原先的用意是使原住民頭目臣服於日本強大的國力,也確實有部份頭目因此畏懼、親日,但莫那‧魯道卻更加厭惡日本對臺灣的不平等待遇。大正9年(1920),沙拉茅社(Salamao,今臺中市和平區)爆發抗日事件,莫那‧魯道本來計畫趁機發起抗日行動,不料被日警察覺,並將他們全數編入沙拉茅社討伐隊;1...
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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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檢定與審定、聘任等有關事項之規定)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第三條 (適用對象)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 二 章 資格檢定與審定第四條 (教師資格取得方式及其適用範圍)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製;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製。第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程序及檢覈合格證書之類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
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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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慰救濟。《後漢書.卷八七.西羌傳.東號子麻奴傳》:「忍良等以麻奴兄弟燒當世嫡,而賢撫恤不至,常有怨心。」也作「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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