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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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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乎法令規定。如:「合法行為」、「先要了解法律,才能利用法律來保障自身合法的權益。」
2.合乎文章的理法。《儒林外史》第一八回:「比如主考中出一榜人來,也有合法的,也有僥倖的。」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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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一個統治權力或其作為是正當的、合乎社會正義或大眾信念與共識時,即具有合法性。
  近代由合法性出發的理論必須處理有關權威、合法、正當、約束力等與社會秩序有關的問題。當一個政府或國家在擁有統治的正當權力時,就要被檢驗是否具有合法性。而所謂的正當(right)包含的內涵與意義有兩個主要的途徑,一個來自韋伯(M. Weber),另一個來自哈伯瑪斯(J. Habermas)。
  韋伯以為當包含在權力關係中的人都信為正當時,此種權力關係即是正當的。韋伯對「正當性的信念」之定義與三種正當性權威結合,認為正當性有三種來源:(1)傳統權威:為習俗與古老傳統的神聖性,如部落長老所運用...
政策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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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完成規劃後,在付諸執行之前,須經合法化的階段,以取得政策執行的基礎。吳定以為政策合法化是指政府機關針對公共問題規劃解決方案後,將方案提經有權核准的機關、團體或個人,例如立法機關、決策委員會、行政首長等,加以審議核准,完成法定程序,以便付諸執行的動態過程。
  政策合法化,如依鍾斯(Charles O. Jones)的看法,至少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取得基本政治過程的合法性(legitimacy),在一個政治系統內,大多數成員對該系統表現支持,該政治系統即有合法性,如政治系統取得的方式或結構有瑕疵(如政變或代表性不足),即無統治的正當性,該政治系統的合法性將被質疑;另一種形式是核准...
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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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權利亦稱法定權利或法定權益,係指人對事物或行為,依據法律或契約明文,甚或社會所公認的習慣,享有一定的權利,並獲致一定的保障,不容任何人加以侵害。合法權利不同於自然權利,不認為權利是先國家而存在,也不認為權利之確保委由各人自己負責,如此難免引發紛爭與混亂,社會失序的結果,大家都會喪失了權利。因此合法權利之成立是基於:(1)尊重個人的能力、權威、地位與自由,人之所以成為人,是有其生存必須的條件,但要根據法律的前提,每個人都享有相當的生活空間,但不容許掠奪與侵犯;(2)合法權利的享有,必須伴隨對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是一體的兩面,不容偏倚;(3)合法權利的取得,是以承認社會的存在為條件,對社會...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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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事情合乎法令規定。如:「安樂死應不應該合法化,在各國都是頗受爭議的話題。」
合法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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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中有許多用戶,每一個經由系統管理員登錄的用戶均為合法用戶,每一合法用戶都被授權可使用系統的某些功能和資料(資源)。合法用戶通過自己專用的密碼建立自己合法使用的資源環境。未被登錄的人員進入系統,或合法用戶超越合法使用的環境,均屬於非法登錄。
震波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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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數值方法解具有震波之流場,需先預知震波之位置。此法視震波為一非連續性的波,應用Rankine-Hugoniot關係式來計算經過震波物理值不連續變化量。運動方程式不需要寫成強守恆型,此法不易應用於解多維問題內震波的交互作用。
吉布森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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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評估科學用電腦運算速度的一種方法,經由對典型程式中使用的各種指令的統計,訂出各種指令的百分比,從而算出具體的運算速度。
像點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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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糾正儀投射之像點,與置於糾正承影桌上之平面控制點位套合,以完成糾正工作之方法。
合法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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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正確指令以操作合法移動資料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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