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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取。如:「搶」。《水滸傳》第六七回:「殺去東京,了鳥位子,卻不強似在這里鳥亂!」
2.削除、使失去。如:「剝」、「褫」。唐.皮日休〈十原系述.原刑〉:「苟有過,必諭之;諭而不可,其政。」
3.爭取。如:「爭」、「標」。清.洪昇《長生殿》第五齣:「繡幕雕軒,珠繞翠圍,爭妍俊。」
4.做決定。如:「定」、「裁」。
5.錯過。《孟子.梁惠王上》:「百畝之田,勿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
6.衝過。如:「門而出」、「淚水眶而出」。
7.耀眼、眩目。如:「光彩目」。《紅樓夢》第二三回:「賈政一舉目,見寶玉站在跟前,神彩飄逸,秀色人。」
8.脫漏、漏掉。如:「訛」。《後漢書.卷六七.黨錮傳.李膺傳》:「本謂膺賢,遣子師之,豈可以漏名籍,苟安而已!」
喧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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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喧囂。「喧賓主」指客人的聲音比主人的還要大。比喻客人占了主人的地位或次要的事物侵占了原有主要的地位,反客為主。如:「他居然在聽眾席上大發議論,喧賓主。」
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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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是人工製造,但是精巧勝過天然。比喻人工巧妙神奇。清.洪昇《長生殿》第二二齣:「妃子巧天工,何須更乞。」
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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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無理由卻強行狡辯。《三國演義》第四十三回:「孔明所言,皆強詞理,均非正論,不必再言。」《通俗常言疏證.言語.強詞理》引《空谷香劇》:「羞色膽包天,強詞理。」
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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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應享有的公權,是刑法處罰犯人的一種從刑。我國刑法認為可褫的公權有為公務員的資格、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等二種。
巧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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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巧妙的手段騙取,或倚仗權勢強行取。多用以形容不擇手段的取權、財。如:「在法治社會中,不允許有巧取豪的情況發生。」也作「巧偷豪」。
先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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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左傳.昭公二十一年》:「先人有人之心,後人有待其衰,盍及其勞,且未定也,伐諸?」後比喻搶先以聲勢壓倒別人。如:「敵我兩方實力相當,我們不妨來個先聲人,給他們一個下馬威。」
燦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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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光彩美麗,十分耀眼。如:「元宵佳節,一片燈海,顯得燦爛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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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不正當的手段侵他人權益或財物。唐.元稹〈錢貨議狀〉:「又以為黎庶之重困,不在於賦稅之闇加,患在於剝之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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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事情的去取可否。清.洪昇《長生殿》第二五齣:「眾軍不必鼓噪,暫且安營。待我奏過聖上,自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