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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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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於統治者以不正的法律侵害、壓制其人權時,有反抗的權利。是以近代的自然法、社會契約論為背景而產生的,美國獨立宣言與法、德等國憲法皆予以明文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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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拒、相抗。如:「抵抗」、「抵觸」、「抵制」。
相當、互相頂換。如:「抵銷」、「抵扣」、「抵命」、「抵押」、「收支相抵」。
到達。如:「抵達」、「安抵國門」。
互相消除。如:「抵銷」、「收支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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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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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擋、反擊、不順從。如:「抵抗」、「抗辯」、「反抗」、「抗敵」、「抗命」。
對等、匹敵。如:「抗衡」、「分庭抗禮」。
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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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禦、抗拒。如:「抵抗外族侵略。」
戰鬥性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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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20條第4項之規定,對於任何推翻德國憲法秩序者,在別無其他可能之救濟途徑時,任何人實際上皆具有抵抗權。此指之抵抗權行使之對象非僅限於國家公權力機關,同時亦適用於任何著手或預備破壞憲法秩序之個人作為等。此類抵抗權係為人民例外行使之緊急權,同時亦是維持或回復憲法秩序之必要緊急權力,因此可作為一補充性原則,在缺乏其他合法途徑時為之。(註1) 參考書目註1:許育典,《憲法》,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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