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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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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一種刑罰。將犯人去其冠飾,書其罪狀於背。《周禮.地官.司救》:「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漢.鄭玄.注:「加明刑者,去其冠飾,而書其邪惡之狀,著之背也。」
2.明確的法令。《後漢書.卷四二.光武十王列傳.阜陵質王延》:「經有正義,律有明刑。」元.孫仲章《勘頭巾》第四折:「王法條條誅濫官,明刑款款去貪殘。」
明刑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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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罰,以輔助教育。唐.張說〈起義堂頌〉:「天輔皋陶,明刑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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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亮。如:「明亮」、「光明」、「明暗」。
時序次於現今的。如:「明年」、「明天」。
了解、通曉。如:「明理」、「明白」、「深明大義」。
清楚。如:「明辨是非」、「耳聰目明」、「黑白分明」。
視力、視覺。如:「失明」。
公開、顯露的。如:「明顯」、「明槍易躲,暗箭難防。」
聰慧,有智慧的。如:「聰明」。
朝代名。
明明:顯然如此、確實。如:「這事明明是他做的,他卻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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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法、典範。通「型」。《詩經.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
綱舉目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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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是網上的大繩。目,則是網的孔眼。只要提起網上的綱繩,這樣無數的網眼都會張開來,因此用來比喻如果能夠抓住事情的關鍵,各個環節都能輕易帶動。《呂氏春秋.離俗覽.用民》中,說明刑罰不如德化禮教,唯有善用後者,才是真正抓住治理人民的要領,也才能「壹引其綱,萬目皆張」,就是「綱舉目張」的意思。後來「綱舉目張」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用來比喻能執其要領,則細節自能順理而成,後亦用以比喻條理分明。
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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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條、每項。元.孫仲章《勘頭巾》第四折:「王法條條誅濫官,明刑款款去貪殘。」
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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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戰國時的學派,為九流之一。以尚法明刑為主,以李悝、商鞅、韓非等人為代表。
廣開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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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後漢書.卷一五.來歙傳》:「朝廷廣開言事之路,故且一切假貸;若懷迷不反,當顯明刑書。」指政府鼓勵人民充分發表意見做為施政的參考。宋.蘇軾〈辯試館職策問劄子〉二首之二:「雖陛下廣開言路,無所諱忌,而臺諫所擊,不過先朝之人,所非不過先朝之法。」《官場現形記》第三六回:「現在朝廷廣開言路,昨兒新下上諭,內務府人員,可以保送御史。」
推誠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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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真心誠意與人相處。《晉書.卷一○一.劉元海載記》:「太康末,拜北部都尉。明刑法,禁姦邪,輕財好施,推誠接物,五部俊傑無不至者。」也作「推誠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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