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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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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級任教師係指中、小學內承擔一個年級主要課程教學並負責該年級組織管理及訓育工作的教師。
  在光緒二十九年(1904年1月)頒布的〔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中,首次提出了與級任教師有關的概念。該章程規定:「各學級,置本科正教員一人」,「通教各科目」,「任教授學生之功課,且掌所居之職務」。這一制度通稱「學級擔任制」,簡稱級任制。承擔有關職責的教師即為級任教師
  民國二十二年(1933)三月十八日,國民政府教育部頒布〔中學規程〕,規定中學實行級任制,要求「中學每一學級設級任一人,擇該級一專任教員擔任,掌理該級之訓育及管理事項。」
  民國二十七年(1938)三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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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如:「信任」。
給與職務。如:「任用」、「任命」。
職務、職位。如:「到任」、「重任」、「卸任」。
擔當、承受。如:「擔任」、「任課」、「任勞任怨」。
聽憑。如:「任意」、「任性」、「任其自然」。
量詞。用於計算擔任某種職務或具有某種身分期間的單位。如:「他連續當選三任會長。」
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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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知識或技能傳授給人。只限於口語單用。如:「教書」、「教琴」、「我來教你」。
傳授、訓誨、指導。如:「教學」、「教育」、「教授」、「教誨」、「教訓」。
宗教:利用人類對於宇宙、人生的神祕所發生的種種心理,構成一種勸善懲惡的教義,並用來教化世人,使人信仰的意識形態。如:「佛教」、「回教」、「基督教」、「天主教」。
使、讓。如:「真教人失望!」、「教他回去吧!」
禮儀、規矩。如:「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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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傳授學問或技藝的人。如:「老師」、「教師」、「師徒」。
學習、效法。如:「師法」、「師事」、「師古」。
榜樣、表率。如:「萬世師表」、「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稱有專門技藝的人。如:「醫師」、「律師」、「理髮師」、「鋼琴師」。
對道士或僧尼的尊稱。如:「法師」、「禪師」。
軍隊的編制單位。或泛指軍隊。如:「師團」、「誓師北伐」、「班師回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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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階。如:「石級」、「拾級而上」。
等第。如:「高級」、「特級」、「限制級」。
學校的班級年次。如:「一年級」、「二年級」。
古代因犯罪或戰爭而被砍下的人頭。如:「首級」。
量詞:A>計算臺階、樓梯、塔層等的單位。如:「百級石階」。B>計算事物分級的單位。如:「晉升三級」、「地震強度分為七級。」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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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教授學生,傳授知識的人,統稱為「教師」。
2.舊時教授武術或戲劇歌藝的人。《金瓶梅》第九○回:「月娘眾人蹝著高阜,把眼觀看。看見人山人海圍著,都看教師走馬耍解的。」
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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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教學的工作。
級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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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任導師或級任老師的簡稱。參見「級任老師」、「級任導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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