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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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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於失職的民選議員或行政官員,以投票方式罷免其官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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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休止。如:「罷工」、「罷課」、「罷手」。
免除、廢止。如:「罷免」、「罷官」。
完畢。如:「吃罷」、「做罷功課」。
嘆詞。表示失望、忿恨等的語氣。如:「罷了!罷了!再多說也無用。」
用於句末,用法同「吧」。如:「好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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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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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掉、省略。如:「免除」、「免費」、「免職」、「免稅商店」。
避開,不被涉及。如:「避免」、「免疫」、「免不了」、「事前做好萬全的準備,以免意外發生時驚慌失措,無所適從。」
不可。如:「遊客免進」、「免開尊口」。
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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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罷黜官階或免除官職。《舊唐書.卷九四.列傳.李嶠》:「中宗以嶠昌言時政之失,輒請罷免,手制慰諭而不允,尋令復居舊職。」
2.公民對民選的公職人員,如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地方議員等,在其法定任期屆滿前,依法以投票方式使其去職。
3.在各級人民團體中,團體成員對其選舉出之理事長、理監事等,在其任期屆滿前,依法或組織章程以投票方式使其去職。
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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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權。參政權一詞其廣狹義實自有其不同之處,以最為狹義之解釋來談參政權,其指憲法第17條規範之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及憲法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中所強調之被選舉權,另外依憲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狹義的參政權亦包含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而廣義來看,參政權包含上述之各式權利,然須以言論實踐,因此最廣義的參政權亦包含言論上之自由。而參政權依據權能區分理論,其可分為行使政權之權及行使治權之權兩類。人民行使政權之作...
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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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民身分才享有的權利,如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等。
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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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參與政事及管理政事的權力。[例]選舉與罷免權是人民應享有的最基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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