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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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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取或錄用。如:「他今年參加大學聯考,很幸運地被錄取了!」
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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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人數占總參加人數的比率。如:「今年大學聯考的錄取率較去年提高,預計將有更多學子能順利上榜。」
  少數民族學生錄取比例是指大陸地區關於大學招收錄取少數民族學生的特殊優惠政策中的一項規定。一九八一年召開的第三次全國民族教育工作會議文件表述為:「高考招生……」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學生的錄取比例,應逐步達到不低於少數民族人口比例。」一九九二年通過的〔全國民族教育發展與改革指導綱要1992~2000〕(試行)中也規定了:「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招生時,對少數民族考生在一定時期內仍繼續實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和適當降分錄取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規定由有關省、區自定)。」各少數民族地區的省、自治區依此作出具體規定,如廣西就明確規定自治區內的民族院校錄取少數民族學生比例要占該院校招生人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分段擇優錄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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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段擇優錄取又稱「段段清錄取」,係大陸地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曾於一九八四年以前實行過的一種錄取新生的辦法。即將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考生的考試總分從高到低分為若干分數段,然後參照考生志願順序,自最高分數段始,依次逐級錄取。具體做法是:首先將考生檔案材料發給該考生以第一志願報考的學校審查,由該校決定是否錄取;不予錄取的考生檔案退回。然後按志願順序(通常有五個志願)依次分發給有關院校審查,直到被錄取,每個分數段的檔案材料按考生志願順序基本輪完後,清理一次檔案材料,然後再開放下一個分數段的檔案材料。未被錄取的考生檔案材料退回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對所報志願學校均不予錄取的考生...
  大陸地區〔關於擴大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權限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係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三日發布。制定的目的是為逐步擴大高等學校選拔新生的權限,杜絕不正當之風氣。其主要內容有:
  1.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的高等學校和地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和各高等學校,可結合本地、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2.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必須貫徹執行有關政策,其具體職責如下:(1)根據本地招生委員會畫定的控制分數線確定本校在當地的調閱考生檔案材料的分數線、比例及相鄰志願之間的分數級差。(2)當考生德智體狀況、高考...
按比例投檔錄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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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比例投檔錄取係大陸地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中,供第二批錄取學校採用的錄取新生的一種辦法。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根據報考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按學校計畫招生名額加上兩成的數量向有關學校提供檔案,由該校根據考生德智體發展狀況全面衡量,擇優錄取錄取滿額後,剩餘的考生檔案按規定時間全部退回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重新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進入第三批錄取作業。採取這種錄取辦法是為了尊重考生報考志願,增加考生按較前填報的志願被有關學校錄取的機會,也能使學校有較多選擇新生的機會,盡可能完滿完成本校招生計畫。自一九八四年開始,由屬於第一批錄取的高等學校實...
錄取分數線(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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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取分數線係指大陸地區在招收新生時規定考生所應達到的考試總分下限。畫定錄取分數線並不限於高考,中考時亦要使用。就高考而言,為照顧各地區之差異,錄取分數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根據本地考生當年的考試成績總體水準和招生數量自行確定,因而各省的高考錄取分數線高低有別。此外,文科考生與理科考生的錄取分數線,中專、專科、本科考生的各自錄取分數線,重點與非重點院校考生的錄取分數線,各高校之間的錄取分數線均不相同。對具備某些規定條件的考生,錄取分數線亦有相當彈性。如獲地區級以上「三好」學生稱號者,獲二級以上運動員稱號者,有特殊貢獻的公民,少數民族考生,華僑歸僑及其子女等,可以降分即低於錄取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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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所需。如:「選取」、「錄取」、「取景」、「取道」、「取名」、「就地取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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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納、採用。[例]錄用、錄取
沆瀣一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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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時崔沆為主考官,錄取了崔瀣,人們因此笑稱:「座主門生,沆瀣一氣。」見宋.錢易《南部新書戊》。比喻氣味相投,後多用於貶義。《孽海花》第三四回:「皓冬的敏銳活潑,和勝佛的豪邁靈警,兩雄相遇,尤其沆瀣一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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