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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元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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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狀元、榜眼或探花。《儒林外史》第二回:「弟也曾把這話回稟過大主考座師,座師就道弟該有鼎元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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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詞:此、這、這個。用以代替人、事、物。如:「言之成理」、「取而代之」、「總而言之」、「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助詞:相當於「的」。如:「莫逆之交」、「緩兵之計」、「前車之鑑」、「在天之涯」、「三分之一」、「三口之家」。
往、到。如:「不知所之」、「吾欲之南海」、「先生將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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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用來烹煮食物的金屬器具。圓腹、三足兩耳,亦有四足的方鼎。盛行於商、周時代。如:「鼎鼐」、「鼎鑊」、「列鼎而食」。
古代傳國的寶器,作為王位、帝業的象徵。如:「問鼎中原」。
盛大。如:「鼎力相助」、「鼎鼎大名」。
方當、正當。如:「鼎盛」。
借指三公、宰相、重臣等高位。如:「臺鼎」、「鼎輔」。
古代烹殺罪人的刑具。
比喻三方對峙。如:「三國鼎立」、「鼎足而居」、「勢成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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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整體變成若干部分,或使聯在一起的事物離開。如:「分割」、「分離」。
配與。如:「母鳥將捉回來的小蟲分給小鳥吃。」
分擔。如:「分憂解勞」。
辨別。如:「分辨是非」。
由總機構中分出來的。如:「分局」、「分隊」、「分校」。
區別、不一樣之處。如:「大小之分」、「人我之分」。
數學上用來表示分數,或直接指分數。如:「約分」、「二分之一」。
評定成績或競賽勝負的記數。如:「滿分」、「零分」。
量詞:A>用於計算重量的單位。一兩的百分之一。B>用於計算地積的單位。一畝的十分之一。C>用於計算貨幣的單位。一元的百分之一。D>用於計算時間的單位。六十分為一小時。如:「他只花五分鐘的時間,就完成這項實驗。」E>計算角度的單位。一度的六十分之一。F>用於計算程度深淺的單位。如:「逢人只說三分話」、「一分努力,一分收穫。」
名位、權利、義務等的範圍、限度。如:「身分」、「名分」、「本分」。
整體中的局部。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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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的、第一的。如:「元年」、「元旦」、「元月」、「元配」。
為首的。如:「元帥」、「元首」、「元勛」、「元凶」。
基本的、構成整體結構的。如:「元件」、「元素」。
量詞。用於計算錢幣的單位。一元等於十角。通「圓」。如:「十元」、「五十元」。
朝代名。
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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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元、榜眼和探花的總稱。《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姑寄御酒二瓶,為伯父頤老之資;宮花二朵,為賢郎鼎元之兆。」也作「鼎甲」。
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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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時代,中試者稱主考官為「座師」。《初刻拍案驚奇》卷一六:「那座師卻正是本縣嵇清知縣,那時解元何澄,又是極相知的朋友。」《儒林外史》第二回:「弟也曾把這話回稟過大主考座師,座師就道弟該有鼎元之分。」也稱為「座主」。
大主考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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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科舉制度中,取中的舉人、進士,皆尊稱主考官為「大主考座師」。《儒林外史》第二回:「弟也曾把這話回稟過大主考座師,座師就道弟該有鼎元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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