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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錦萋菲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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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bèi jǐn qī fěi |
解釋:
比喻讒言陷人於罪。參見「萋斐貝錦」條。《晉書.卷九九.列傳.桓玄》:「若陛下忘先臣大造之功,信貝錦萋菲之說,臣等自當奉還三封,受戮市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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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貝錦萋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