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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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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教師法2 修正日期3 第一章 總則4 第 二 章 資格檢定與審定5 第三章聘任6 相關連結 教師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宗旨)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等有關事項之規定)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第三條 (適用對象)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
地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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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用地的總面積,包括房屋主體與附加設施。[例]建築法規對建築物的地坪使用、容積等有一定的規定。
作法自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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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讓身分不明的人留宿旅舍,被查到了會遭到牽連而受罰。」拒絕讓他留宿。商鞅嘆氣說:「唉!自己訂立的法規,竟然把自己害到這種地步!」後來「作法自斃」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用來比喻自作自受。出現「作法自斃」的書證如:《聊齋志異.卷四.余德》:「余笑起,飛一巨觥;酒方引滿,蝶亦颺去。頃之,鼓又作,兩蝶飛集余冠。余笑云:『作法自斃矣。』亦引二觥。」
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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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國民教育法2 修正日期3 法源4 適用對象與責任機關5 國民中小學課綱與教科書6 國民中小學校長與遴選委員會7 學生獎懲規定與家長會 國民教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源第 1 條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適用對象與責任機關第 2 條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第 3 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
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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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兵役法規定,男子在19歲至36歲之間,接受軍事訓練,擔負保家衛國的責任。為國民應盡的義務之一。[例]他雖在軍中服役,仍能利用空閒時間念書充實自己。 △服兵役
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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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為成功的學習者。「健康與體育」的目標在培養學生擁有良好適能,生活在健康的環境中,同時擁有支持的法規與人群。鼓勵學生藉著健康行為的養成、運動行為的培養與鍛鍊,改善自己的健康,同時在與別人互動中影響他人、社區與環境,以達到全人健康的目的。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將健康教育與體育合併成一個學習領域,不單是在課程改革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更在新世紀的國家整體競爭力中,擔負起教育的重要使命。七大學習領域之中,唯有「健康與體育」跟生命的延續息息相關。在我們提倡生涯規劃、終身學習的同時,如果沒有健康的身心,一切都將是空談。其最重要...
地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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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有地上權的土地建築物、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等。[例]民法規定,地上權不因地上物之滅失而消滅。
社會溝通理論與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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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溝通理論概述 (一)溝通能力:重視文法規則以及語用規則。(二)言詞行動的結構:語言溝通的基本單位式將語句應用於特定情境即所謂言詞行動。包含意思要素與命題要素。言詞行動成功的結構為:1. 互為主體性:溝通雙方必須透過意思要素,建立相互了解、同意的人際關係。2. 命題內容層次:基於意思要素所建立的關係來傳達某些訊息。(三)言詞行動的有效性聲稱:1. 可理解聲稱─言詞的意義是可被理解的2. 真理聲稱─命題的內容是真實的3. 正當聲稱─言詞行動是正當得體的4. 真誠聲稱─說話者的意向是真誠的 人類的三種生活要素及興趣 1....
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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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保險法規定所應負的賠償處理。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可向保險公司申請損害後的保險金額給付,經保險公司查證屬實,即付給被保險人保險金額。
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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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以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為主要綱領蒐集我國現行法規數百種的法律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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