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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法自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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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史記.卷六八.商君傳》:「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商君喟然歎曰:『嗟乎,為法之敝一至此哉!』」指自己訂立的法規,反而讓自己受害。比喻自作自受。《資治通鑑.卷一一六.晉紀三十八.安帝義熙八年》:「毅夜投牛牧佛寺……寺僧拒之曰:『昔亡師容桓蔚,為劉衛軍所殺,今實不敢容異人。』毅歎曰:『為法自弊,一至于此!』」也作「作法自斃」。
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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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讀書人或研習學問的人。《莊子.盜跖》:「使天下學士不反其本,妄作孝弟而儌倖於封侯富貴者也。」《儒林外史》第一一回:「可笑近來文人學士,說著王冕,都稱他做王參軍!」
2.職官名。魏晉南北朝始設,為掌管典禮、撰述的官職;唐開元年間設置學士院,稱為「翰林學士」,為文學侍從,參理機務,起草詔書。
3.大學授予的學位之一。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大學授予的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
汗馬之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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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明,提出許多切合實用的理論。在〈五蠹〉篇中,韓非論述法治思想,針對儒家的仁義說提出許多反駁,並認為法規必須與時俱移,不可食古不化。韓非認為人民都想追求安全和富裕,躲避危險和窮困。如果使人民前往作戰,要人民不顧家庭的生計,一定要立下殺敵的功勞,君主卻又不按功勞給予他們賞賜,結果就會使得人民遭受窮困。如此一來,人民怎麼會甘心為國效力呢?後來「汗馬功勞」這個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用來指征戰的功勞,亦泛指一般的功勞。
中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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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輟生 定義  為「中途輟學生」之簡稱,乃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生有下列任一情形: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學期開學後未到校註冊之學生 相關法規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通報中輟系統網站 教育部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由國民中小學中輟業務相關之人員(註冊、生教、輔導)定期或發生學生中輟時,上網填報資料,俾利後續追蹤輔導。
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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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正式結為夫妻。
2.相同性別之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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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令、法規。唐.韓愈〈許國公神道碑銘〉:「公之為治,嚴不為煩,止除害本,不多教條,與人必信。」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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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適用於所有人的規範。《爾雅.釋詁》:「法,常也」,指規範整齊及治罪處罰之作用;《說文解字.彳部》:「律,均布也」,有一體適用之意義。現指國家機關依一定的程序制定,使人民遵循的規範。《史記.卷八七.李斯列傳》:「二世然高之言,乃更為法律。」《三國演義》第三八回:「侵求吏民,人民皆怨;戰具不修,軍無法律。」今泛指法令與法規
在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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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孩子爭取相關權益。  由相關文獻可看出家長在教育參與上不僅有正向的影響,亦有負面的影響,但從相關法規的制定來看,家長在教育上的參與仍是意義重大、深受肯定。家長在參與的過程中,與教師溝通不良、自身身份拿捏不當或其他的因素,都會為學校及教師帶來負向的影響,如牽制行政、干預教學、溝通不良等,也會讓家長參與成效大打折扣,影響了孩子的權益,因此學校、老師及家長之間應該要調整好自身的角色,互相尊重、接納,透過協調、良性的互動,以提供學生更優質、適性的教育服務(范蘭妮,2011)。 在家教育目前現況與困境  綜覽1989年至最近2...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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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電工」、「應用化學」、「傢具」、「金屬細工」等科。1918年台灣總督府依據日本國內的實業學校法規設立供日人就讀的實業學校「臺灣總督府工業學校」,並設「機械」、「應用化學」、「土木」三科,招收小學校畢業之在台日人,修業年限五年,借用講習所校舍授課。1919年第一次台灣教育令公布,依據法令將原供台灣人就讀的臺灣總督府工業講習所改為中等教育機構「臺灣公立臺北工業學校」,依然以台灣人為招生對象,而修業年限則改為五年。1920年台灣改正地方制度,實施五州二廳,因而在隔年將「臺灣總督府工業學校」改隸台北州管理,校名改為「臺北...
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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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經得起考驗,達到實質正義。合乎與否主要以法、理為主要判斷依據。*程序有法令明定者即從其規定,如教師法規定解聘教師要經教評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等程序。解聘教師如經過這樣的程序,就具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舉隅綜合教師法、教師法細則、高等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解聘教師需遵循下列程序與規定。解聘教師如符合以下規定,才合乎法定的程序正義。1. 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2. 教評會置委員人數需在五至十九人之間。3. 教評會得當然委員必須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4. 教評會選舉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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