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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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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或競賽裁判更改原先所作的判決。如:「由於新事證的出現,洗清被告的冤情,法官改判無罪。」「原已判定安全上壘的球員,對方教練提出抗議,後經重播輔助判決,改判回壘不及遭觸殺出局。」
巡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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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定期在各地開庭,審理民、刑訴訟的審判方式。英法皆有此制。
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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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中分設刑事庭、民事庭等,每庭各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的法官擔任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職權為監督各庭的事務。
觀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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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罪人運用社會個案工作方法,施以調查、分析及擬訂科學處遇計畫,向法院法官提供意見的程序。若經法院宣判觀護處分時,則加以輔導、監督。
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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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處理。[例]法官正在審處這起強盜殺人案。
惡惡從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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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別人所做的壞事姑息護短。如:「遇到這種惡惡從短的法官,你還能希望有什麼結果?」
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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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列侍立。如:「法官開庭審理案件時,數名法警在一旁站班,維持秩序。」
判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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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聽訟時判定訟案的文詞。也稱為「判詞」。
第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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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均規定三級審制,如存在一些特殊的政治或司法手段,可能干涉正常司法程序或判別結果。在一般司法審判制度之外的另一種最高司法審判制度,通常為負面意義的名詞。其中以解釋憲法與法令的機關最受注意,如我國的大法官會議即是一個最易受批評的第四審機關。
國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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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於西元一九四六年於荷蘭的海牙成立,以法官十五人組成,依國際法解決國家之間的法律爭端,以及對聯合國各機關和專門機構所提出的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也作「國際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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