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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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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使他人名譽受損害為目的,而指摘或傳述其醜行以達於公眾者,稱為「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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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贓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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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強盜所得或官員受賄之財歸併起來統計其數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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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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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罪。《新唐書.卷一二四.列傳.姚崇》:「燕欽融、韋月將以忠被罪,自是諍臣沮折。」《三國演義》第四回:「操曰:『被罪之人,不敢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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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罪藏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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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蓋罪惡。如:「理事長急公好義,剛正不阿,剛正不阿,從不徇私偏袒,掩罪藏惡,所以深受會員的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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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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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時,將原本的持有意思轉化為所有意思,自居於所有權人的地位,利用持有物,即構成侵占罪。例如將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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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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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傾向是傾向於做出違反刑法的行為,通常有一再重覆或堅執犯罪的行為表現。這個名詞也曾經引起爭議,因為有了這個名詞,便會從人類社會中區分出一種人,遭人「另眼相看」;而且刑法常有改變或修正,地域之別更大,故而罪刑各異,罪犯的心理傾向也缺少確定而一致的判斷基準。
通常刑事犯多為侵奪別人的財物,如詐欺、竊盜、殺人等。早期社會出現的這類行為多源於因貧苦而謀生困難,目前犯罪者已不是出自這類原因,而且罪犯的年齡已有日趨降低的趨勢,故而少年犯和兒童犯也日漸增加。 典型的犯罪傾向論者最早的有三派:第一為實證主義者兼罪犯生理學派,如曼海姆(H. Mannheim)一九六五年出版〔比... |
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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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罪。《紅樓夢》第四七回:「只說柳湘蓮一時酒後放肆,如今酒醒,後悔不及,懼罪逃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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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領階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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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白領犯罪」。參見「白領犯罪」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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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功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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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賞有功的人,懲罰有罪的人。元.無名氏《射柳捶丸》第四折:「陳綱紀賞功罰罪,受黜陟同荷聖恩。」《隋唐演義》第五○回:「與死者發喪,周給其家屬,賞功罰罪,以安眾心,畜養銳氣,再進兵伐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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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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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內部存立的犯罪,屬刑事罪。可分為普通內亂罪、暴動內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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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查過此詞彙的人也經常查詢以下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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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