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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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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世紀神學觀點而論,指七種世俗罪:驕傲、嫉妒、憤怒、怠惰、貪財、貪吃及好色。是撒旦地位自天使墮落為魔鬼的原因,也是世人被判下地獄的罪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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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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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犯罪。可分為普通殺人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義憤殺人罪、生母殺嬰罪、加工自殺罪、過失致死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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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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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更為加重。《官場現形記》第一六回:「家裡還有八十三歲的老娘,曉得我做了賊,丟掉官是小事,他老人家一定要氣死的,豈不是罪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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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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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以恐嚇為犯罪手段者,包括恐嚇危害個人安全罪、恐嚇公眾罪、恐嚇取財罪。一般主要係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他人,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因而成立之恐嚇危害個人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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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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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罪刑。《史記.卷三○.平準書》:「入物者補官,出貨者除罪。」《晉書.卷八○.王羲之傳》:「今除罪而充雜役,盡移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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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不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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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故意或不知情之下所做的錯事,就不加以怪罪。《三俠五義》第一一八回:「武伯南道:『你不要如此。偺們原沒見過,不知者不做罪,俺也不怪你。』」也作「不知不罪」、「不知者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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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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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罪。《北齊書.卷五○.恩倖列傳.和士開》:「既得免罪,即令諷論,責其珍寶,謂之贖命物。」《三國演義》第四回:「不如赦之,拜為一郡守,則紹喜於免罪,必無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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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有攸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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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有所歸屬。《封神演義》第二回:「賜爾姬昌等節鉞,便宜行事,往懲其忤,毋得寬縱,罪有攸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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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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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罪於己。《左傳.莊公十一年》:「禹湯罪己,其興也浡焉。」宋.蘇軾〈乞校正陸贄奏議上進劄子〉:「罪己以收人心,改過以應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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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功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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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功勞來抵消罪責。《三國志.卷五五.吳書.凌統傳》:「權壯其果毅,使得以功贖罪。」也作「將功折罪」、「將功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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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