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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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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被選條件者的利。與選舉相對。
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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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國家的力。
宜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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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宜之計」。見「宜之計」條。01.《醒世□言.卷七.錢秀才錯占鳳凰儔》:「如今忽換我去,必然疑心。……若得賢弟親迎回來,成就之後,不怕他閒言閒語。這是個宜之術。」
言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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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為言論可免受責備、處罰的利。我國憲法上規定,中央民代在開會時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會外可不負責任。即不因會內的言論與表決,而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受刑事上的處罰或受公務員懲戒責任。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等享有此
著作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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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於著作利。傳統的著作主要保障著作人心智的創作行為,但表演人、錄音物製作人及廣播機構利用他人的著作重新加以詮釋,由於也花了相當大的心力及投資,是否明文予以保護,各國立法不同。
日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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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著作法制觀念起自19世紀末,約可區畫為3階段,據施文高〔著作法制原論〕附錄,將之分為出版條例時代、版條例時代及著作法時代。(1)明治8年(1875)出版條例視著作為版。該條例主要以出版為內容,凡經官署許可,著作人與翻譯人均可獲得版,保障期間為30年,唯類似我國「大清報律」,將私法著作保護與公法之出版取締混淆;(2)明治20年制定「版條例」,26年制定「版法」,規定「將文書圖畫出版專有利益之利,無須許可,僅以註冊為已足。」並規定著作物須記載「版所有」字樣;(3)明治32年制定現代化著作法,其要點如次:保護期間:著作人終身及死後30年,翻譯著作僅10年;擴張著保...
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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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需求有時你越要求一個孩子做事他越抗拒,他不願意穿上靴子、不肯吃,午睡時間總要一番搏鬥,這類行為通常是兒童想掌管自己生活的自然需求。由此發生的衝突常流於無異議的力鬥爭,當掌控的成人說:「吃你的午餐」時,孩子會堅持:「我不餓」;限制孩子像:「不,你不能沒穿靴子就出去,鞦韆下面有水坑」,得到的回應是:「我討厭紅靴子」;像「你媽要你睡午覺」這一類的話,孩子會答:「我不累」。問題也許不一定是飢餓或靴子的顏色,孩子也可能很累了,這些回答可能與
生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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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使人生存或死亡的力。形容力極大。如:「他在公司握有生殺大,你最好先得到他的支持,企劃案才有通過的機會。」也作「生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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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取勢、地位。如:「歷史上,許多皇族的相互奪,經常成為國家禍亂的根源。」
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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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為兒童的基本,觀念來自於成人的基本人。依照我國〔兒童福利法〕的規定,「兒童」為未滿十二歲的人,即零歲至十二歲的孩童,他們的基本、基本人就是兒童
  一九二四年的〔日內瓦兒童利宣言〕、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過的聯合國〔兒童利宣言〕及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聯合國通過的國際法〔兒童利公約〕,均明確指出:全世界的人,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意見、家族或家世、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有所軒輊,而影響其所有之一切利與自由,即其基本人及人格尊嚴與價值應受保障。又兒童之身心尚未成熟,於出生前後均需特別保障與照料,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且人類對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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