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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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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被選條件者的權利。與選舉權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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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覺時蓋在身上的東西。如:「被子」、「棉被」、「毛巾被」。
表示被動的。如:「被揍」、「被雨淋溼」、「他被野狗咬了一口」、「他被選為班長」。
散開。通「披」。如:「他被頭散髮的樣子好難看。」
將衣物披搭在身上。通「披」。如:「被堅執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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扛起、抬起、往上托。如:「舉手」、「高舉」、「舉重」、「舉頭望明月」。
提出。如:「舉例」、「列舉」、「檢舉」。
推選。如:「選舉」、「推舉」。
全部的、整個的。如:「舉世聞名」、「舉國歡騰」、「舉世公認」、「舉國上下」、「舉家遷移」。
行為、動作。如:「舉止」、「壯舉」、「義舉」、「善舉」、「一舉一動」。
起、興起、發動。如:「舉義」、「百廢待舉」、「大舉進攻」。
生養。如:「一舉得男」、「中年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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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揀。如:「挑選」、「選擇」、「選拔」。
推舉。如:「民選」、「票選」、「競選」、「選賢與能」。
被挑出的人、物。如:「人選」、「選手」、「一時之選」。
經挑揀而編輯成冊的作品。如:「文選」、「詩選」、「小說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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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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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擇善而推舉。《淮南子.兵略》:「選舉足以得賢士之志,謀慮足以知強弱之勢。」
2.政治組織或社會團體,依規定由全部或部分成員,抉擇一個或少數人,充任某種職位的一種程序。
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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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權參政權,是為人民參與國家意見之權利。藉由參政人民可參與國家統治權的行使。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故我國學說上大多以「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項權利合作為參政權,同時包含被選舉權。參政權一詞其廣狹義實自有其不同之處,以最為狹義之解釋來談參政權,其指憲法第17條規範之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及憲法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中所強調之
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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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目錄1 選舉權的意義2 選舉權之原則3 參考書目4 關鍵字 選舉權的意義選舉權可分為積極的選舉權與消極的選舉權,前者係指人民得為選舉他人擔任特定職位之意思表示.另外亦有學者認為積極的選舉權亦包含「行使公務」性質之權利;而後者即被選舉權,其係指人民得被選為特定之職位的法律地位之權利。(註1) 選舉權之原則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由此可知選舉應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無記名」等原則進行。(1)普通原則國民除少...
女權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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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十九世紀以來,為爭取女性平權的各種社會運動。參見「女性主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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