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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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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學校以外的機關,對群眾從事以文化為主體的教育。如設立公共圖書館、體育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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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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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機構為各種實施與推展社會教育單位的總稱。依據民國六十九年(1980)修正公布之〔社會教育法〕第四、五條規定,社會教育機構包括社會教育館、文化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文物陳列室)、科學館、藝術館、音樂廳、戲劇院、紀念館、體育場所、兒童及青少年音樂設施、動物園及其他等。故社會教育機構係一綜合性的名詞,它涵蓋各級各類執行或推展社會教育之單位。就設立主體而言,主要可分為公立及私立兩類,公立者包括國立、省(市)立、縣(市)立及鄉(鎮、市、區)立等四級;私立者則包括由私人或團體所設立者。目前屬於國立者,共有十二所,省立者九所,臺北市立者九所,高雄市立者七所,縣(市)立者二十三所,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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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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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館係屬綜合性的社教機構,與專業性的社教機構如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戲劇院、音樂廳等相較,其社教活動較多,社教功能亦更為多元化。
社會教育館設立之法源,為現行〔社會教育法〕第四條,該條文規定:「省(市)政府應設立社會教育館,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當地社會教育之發展。」根據此規定,社會教育館的任務為:(1)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2)輔導各該地區社教機構推展社會教育;(3)輔導各該地區之學校、社會團體及相關單位辦理社會教育。 具體而言,社會教育館係扮演策畫開展、輔導推廣、聯繫協調、研究發展等樞紐角色的社教機構。論其功能,根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研究... |
社會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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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司為我國教育部中主管社會教育的專責單位。社會教育司創始於民國元年(1912),在臨時大總統公布的教育部官制中,明定教育部內置社會教育司,分為三科,掌理圖書、博物及通俗教育等事項。
依據民國六十二年修正公布之現行〔教育部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社會教育司掌理:(1)關於民族文化之復興與宣揚事項;(2)關於補習教育及家庭教育事項;(3)關於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事項;(4)關於特殊教育事項;(5)關於視聽教育事項;(6)關於社教書刊之編譯事項;(7)關於藝術教育及文藝活動之獎助事項;(8)關於文化團體之輔導事項;(9)關於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社會教育館等社教機構事項;... |
〔社會教育工作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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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工作綱要〕係教育部為因應我國社會文化發展,配合國家整體建設與全民終身教育需求,依據〔社會教育法〕意旨所制定,為我國相當重要的社會教育法令。此綱要於民國七十八年(1989)五月進行研擬工作,由教育部社教司負責策畫,並邀請多位學者專家、行政主管共同參與,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正式發布實施。該綱要訂定原則、範圍及內容、實施要領及目標如次:
一、訂定原則: 1.現有法令規定、工作措施之融通與調適原則; 2.教育導向功能(傳統導向、現在導向及未來導向)之掌握運作原則; 3.目標管理與彈性制宜均衡兼顧原則; 4.學術理論與行政... |
社會教育主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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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會教育主事為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所設置的社會教育專業性職員,對社會教育之實施作專門性與技術性之指導與建議。
依日本〔社會教育法〕規定,都道府縣及市町村教育委員會之事務局置社會教育主事,對實施社會教育者給予專門及技術性的建議與指導,但不得命令與監督。據此可知,社會教育主事為社會教育的視導或輔導人員。 社會教育主事由教育長提名,薦請各該都道府縣或市町村教育委員會任命。社會教育主事必須具備有下列資格之一: 1.在大學肄業兩年以上修完六十二學分以上,或高等專門學校畢業任社會主事補三年以上,或曾在政府機關及社會教育相關團體從事文部大臣所認定的社會工作三年以... |
社會教育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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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館為推展社會教育,特在轄區適當地點設置社會教育工作站,以期結合工廠、地方力量,推行義工制度,進而由點連線,由線及面,達成全面推展社會教育活動之目的。社會教育工作站的創立,係於民國六十九年(1980)由彰化社教館首先設置,簡稱社教工作站。社教工作站一般設於鄉鎮地區、工廠、工業區、寺廟、民眾服務分社、救國團鄉鎮委員會、文化中心、民間社團等場所,透過舉辦研習、講座、展覽、比賽等方式,充實社會民眾精神生活內涵。截至民國八十二年(1993)為止,省立新竹社教館共設有社教工作站十三站,省立彰化社教館共設有二十六站,省立臺南社教館共設有二十三站,省立臺東社教館共設有二十站,高雄市立社教館設有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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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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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會教育法〕是日本推展社會教育最重要的法律依據。該法係一九四九年(昭和24)六月一日正式制定並公布施行,凡有關社會教育事項及與社會教育有關係的各種團體、社會教育委員、公民館、學校設施之利用,以及通信教育等均有所規範,為戰後日本社會教育進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其後歷經一九五○年、一九五一年、一九五二年、一九五三年、一九五四年、一九五六年、一九五七年、一九五九年、一九六一年、一九六三年、一九六七年、一九七八年多次的修訂。
現行的日本〔社會教育法〕,共有條文五十七條,分為七章。第一章為總則,包括九條條文,分別涵蓋目的(第一條)、定義(第二條)、中央與地方公共團體之任務(第三條)... |
市町村社會教育委員(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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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市町村社會教育委員為市町村教育委員會設置的諮詢人員,對社會教育推行所發生之相關問題提供諮詢。
市町村教育委員會負有推行社會教育之責,為市町村社會教育的主管機關。為使社會教育的推行更加順暢有效,〔社會教育法〕乃規定,市町村教育委員會應置社會教育委員供其諮詢,以求集思廣益。社會教育委員的具體職務如下: 1.有關社會教育計畫之立案。2.定時或臨時舉行會議,以應市町村教育委員會之詢而申述其意見。3.為執行前二項職務而做必要之研究及調查。4.受市町村教育委員會之委託,就有關青少年教育的特定事項,給予社會教育人員建議與指導。社會教育委員係由市町村教育委員會教育長提名,薦請教... |
社會教育(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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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是指學校以外的社會文化教育機構和設施,以及各種社會群眾團體對廣大人民群眾進行的各種教育活動。在大陸地區,實施社會教育的機構、設施有文化館(宮)、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藝術館、影劇院、體育館及公園等;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學校、科研單位的外部教育機構,校外活動中心、少年宮等。實施社會教育的社會群眾團體有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及各種學會、協會等(如醫學會、法學會等)。政府行政部門有時也面向社會開展社會教育活動,如新稅法公布後,稅務管理部門在公共場所開展宣傳教育及諮詢服務活動等。
社會教育內容非常廣泛,包括時事政策、思想道德、科學文化、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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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