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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行條例〕係指大陸地區於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七日,由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的一項教育規章。該條例分總則、職責、任職條件、任職資格評審、聘任或任命、附則等六章共二十九條。該條例規定教師職務設教員、助理講師、講師、高級講師。高級講師為高級職務,講師為中級職務,助理講師和教員為初級職務。亦明確規定了教員、助理講師、講師、高級講師的職責和任職條件。要求中等專業學校教師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法紀,能為人師表、教書育人,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積極承擔工作任務、學風端正;具...
  〔全日制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行草案)〕是教育部於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下達討論、行的一項教育規章;此項〔條例(行草案)〕是對一九六三年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頒布的〔全日制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下簡稱〔條例(草案)〕的修改和補充。
  一九七八年四月,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討論和修改,總的修改精神是;肯定一九六三年〔條例(草案)〕之基本內容,根據新時期總任務的要求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其他基本不動。修改補充的主要內容有:(1)明確中學教育要「為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而奮鬥」。(2)提出「要對學生進行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基本...
  〔培養少數民族師資行方案〕是大陸地區於一九五一年第一次全國少數民族教育會議所通過,關於少數民族教育的行政法規。該方案指出:培養、提高少數民族師資是發展少數民族教育的重要工作。並提出:第一,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幫助現有少數民族師範學校,改善物質條件,提高教師質量,改進教材教法,使其能更好地為少數民族培養師資;並為少數民族創辦一定數量的師範學校,培養少數民族的初等教育、工農業餘教育的師資。在尚未具備單獨設立少數民族師範學校的地區,可在一般師範學校中或中學內增設少數民族師範班。第二,少數民族地區為了適應發展初等教育、工農業餘教育的迫切需要,得設各種短期師資訓練班,招收知識分子予以三個...
畢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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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應屆畢業生學習成果的最終測驗。
  〔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行辦法〕是大陸地區學校體育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七日頒布行。目的是推動中學體育工作,提高體育課教學品質,使學生養成經常鍛鍊身體的習慣,掌握科學鍛鍊身體的方法,從而增強廣大學生的體質。該行辦法共九條,其要點是:
1.凡身體正常的學生,達到下列三項要求,即為體育合格標準。(1)體育課堅持出勤,不無故缺課,體育課成績及格;(2)經常堅持體育鍛鍊,自覺地參加〔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測驗,養成經常鍛鍊身體的習慣;(3)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每天堅持認真做好早操、課間操,參加課外活動每週不得少於兩次(每次不少於一課時)。2.對體育不合...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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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考院會議的委員。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招生統一考大綱〕係大陸地區為指導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的考生進行系統的溫課備考而編印的文件。按統一考的科目分別編寫,反映普通中等教育階段(以高中階段為主)語文、政治、數學、外語(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個語種)、物理、化學、生物、地理、歷史等科教學應包括的內容和應達到的要求,從一九五四年起,由高等教育部會同教育部編發。高等教育部撤銷後,由教育部編發。一九七七年恢復統一招生考制度後,教育部通知:「為了指導各類考生複習應考,我部編寫了〔一九七八年高等學校招生(考)複習大綱〕。」其中規定「大綱共包括政治、語文、數學、物理、化學、歷史、地理、外語八個科目」,「命題範圍將不超出...
  〔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行草案)〕是教育部於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下達討論、行的一項教育規章,此項條例(行草案)是對一九六三年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頒布的〔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下簡稱〔條例(草案)〕)的修改和補充。
  一九七八年四月,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討論和修改,總的修改精神是:肯定一九六三年〔條例(草案)〕之基本內容,根據新形勢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其他基本不動。修改補充的主要內容有:(1)明確小學教育要「為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為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而奮鬥」;「小學教育的任務,是社會主義祖國培養新生一代,使他們接受中等教育有一...
精度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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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特定之精度標準,採用取樣方法檢查所測地物之位置、距離及高程等之相對精度與絕對精度。
  〔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行)〕是規範全國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和審定朝鮮族中小學(包括中師、幼師、幼兒園)自擬的教學大綱和教科書的範圍、內容及審查、審定原則的行政法規。
  此項條例經一九八五年七月「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委員(擴大)會議」討論通過,一九八六年五月開始行。
  條例共五章十三條。規定:「全國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是審查朝鮮族中小學自擬教學大綱和自編(譯)教科書以及審查翻譯教材的常設機構,主要審定和審查:(1)全國(指中國大陸)朝鮮族中、小學通用的各門課程教學大綱;(2)延邊教育出版社自編或編譯的各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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