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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法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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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史記.卷八.高祖本紀》:「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原指漢高祖入咸陽,臨時制定三條法律,與民共守。《漢書.卷二三.刑法志》:「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後泛指事先約好或規定的事。《兒女英雄傳》第二二回:「因姑娘當日在青雲山莊有『一路不見外人』的約法三章,早吩咐過公子沿路無事,不必到姑娘船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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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誅除、消滅、平定。《荀子.君子》:「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唐.柳宗元〈封建論〉:「及夫大逆不道,然後掩捕而遷之,勒兵而夷之耳。」
不毛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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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後漢書.卷五一.李陳龐陳橋列傳.龐參》:「今苟貪不毛之地,營恤不使之民,暴軍伊吾之野,以慮三族之外。果破涼州,禍亂至今。」
縱虎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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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先賢傳》(據《三國志.卷三九.蜀書.劉巴傳》裴松之注引)璋1>遣法正迎劉備2>,巴3>諫曰:「備,雄人也,入必為害,不可內4>也。」既入,巴復諫曰:「若使備討張魯5>,是放虎於山林也。」璋不聽。巴閉門稱疾。備攻成都,令軍中曰:「其有害巴者,誅及三族6>。」及得巴,甚喜。 〔注解〕 (1) 璋:劉璋(?∼西元219),東漢末江夏竟陵人,字季玉,劉焉之子,襲父為益州牧。漢獻帝建安十九年,劉備圍成都,璋降。 (2) 劉備:西元161∼223,字玄德,河北涿縣人,漢景帝之子中山靖王劉勝的後代,為三國蜀漢開國君王。東漢靈帝末年,討黃巾賊有功,遂為安喜縣尉。密誅曹操不成,潛逃。三顧茅廬始得諸葛亮...
鹿死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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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所殺。彭越(?∼西元前196),字仲,西漢昌邑人。佐高祖定天下,封梁王。後因人告他謀反而被殺,並誅三族。 (5) 競鞭而爭先:競相驅馬爭先。 (6) 脫:假如。 (7) 光武:指漢光武帝劉秀。新朝王莽末年,起兵反對王莽,統一天下,定都洛陽,重新恢復漢室政權,為漢朝中興之主。〔參考資料〕另可參考:北魏.崔鴻《十六國春秋.後趙錄》( 據《太平御覽.卷一二○.偏霸部.石勒》引)
獨當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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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越:?∼西元前196,字仲,昌邑人。為漢初名臣。佐高祖定天下,封梁王。後因人告他謀反而被殺,並誅三族。 (9) 韓信:?∼西元前196,淮陰人,年輕時曾忍少年胯下之辱,後助漢高祖伐魏、舉趙、降燕、破齊,封為齊王,後徙封楚王,高祖熒欋背叛,偽作雲夢之會,擒置咸陽,降封淮陰侯,終為呂后所殺。 (10) 屬:通「囑」,音ㄓㄨˇ,託附。 (11) 捐:以財物或土地等犒賞他人。 (12) 楚:指項籍所建立的「楚」。
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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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誑、欺騙。《漢書.卷三五.吳王劉濞傳》:「東越即紿吳王,吳王出勞軍,使人鏦殺吳王。」《五代史平話.晉史.卷上》:「當紿信入賀,使武士縛信斬之,夷其三族,便是『敗也蕭何』也。」
發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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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陰謀或罪跡等被察覺。《史記.卷八.高祖本紀》:「九年,趙相貫高等事發覺,夷三族。」《儒林外史》第一三回:「查本犯未曾發覺之先,自潛跡逃往貴治。」
放虎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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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縱虎歸山」之典源,提供參考。 《零陵先賢傳》(據《三國志.卷三九.蜀書.劉巴傳》裴松之注引)璋1>遣法正迎劉備2>,巴3>諫曰:「備,雄人也,入必為害,不可內4>也。」既入,巴復諫曰:「若使備討張魯5>,是放虎於山林也。」璋不聽。巴閉門稱疾。備攻成都,令軍中曰:「其有害巴者,誅及三族6>。」及得巴,甚喜。 〔注解〕 (1) 璋:劉璋(?∼西元219),東漢末江夏竟陵人,字季玉,劉焉之子,襲父為益州牧。漢獻帝建安十九年,劉備圍成都,璋降。 (2) 劉備:西元161∼223,字玄德,河北涿縣人,漢景帝之子中山靖王劉勝的後代,為三國蜀漢開國君王。東漢靈帝末年,討黃巾賊有功,遂為安喜縣...
嫪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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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西元前238)戰國時秦人,呂不韋門下的舍人,後以宦官身分入宮,與太后私通,始皇九年被誅,並夷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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