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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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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國籍的勞動工人。縮稱為「外勞」。
泰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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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泰國引進國內從事勞動業的工人。因應國內人力成本上漲,政府於西元1992年通過《就業服務法》,開放民間產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引進薪資較低的泰國勞工等外籍勞工,供業界聘用,以減少成本支出。
勞工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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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一定金額,專戶存儲,且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此即「勞工退休準備金」,目的在於確保勞工退休時可獲得退休金,並減輕雇主一次給付的負擔。
勞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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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者權益的各項議題,如就業、失業、工時、工資、休假等。
勞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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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惟依據《勞動事件法》,自西元2020年1月1日起,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簡稱為「勞動法庭」。
勞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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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為提升勞工的工作效率,以達成企業經營的目標,對勞工的選用、訓練、薪資、考核、獎懲等所做的相關業務管理。
大陸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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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大陸地區,在臺灣從事勞動工作的人。引進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的法律依據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及《就業服務法》第80條的相關規定,惟迄二○一六年,除漁業勞力之外,臺灣政府尚未正式同意引進大陸勞工
勞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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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及確保就業安全等所制定的各項法律。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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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政府為積極發展職業訓練,乃據〔內政部組織法〕及〔內政部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之規定,於民國七十年(1981)三月二日正式成立職業訓練局;嗣於民國七十六年(1987)八月一日改隸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依其組織條例的規定,設立下列五組,分別掌理不同業務如次:
  1.綜合規劃組:掌理綜合性政策、法制的研究發展、規劃、管考及專案評鑑,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協調配合的研擬,職訓規範、課程標準、教材的研訂、審查,職業訓練成本標準的研訂,及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2.公共訓練組:掌理公共職訓政策、法規、行政的研訂、審查、修正,政府機關與財團法人設立職訓機構的立案審查、輔導及管...
國際勞工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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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無產階級國際主義所組成的勞工階級組織。有第一國際、第二國際和第三國際的相繼成立。至西元一九四三年第三國際的瓦解,此組織才真正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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