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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實施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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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教育實施綱領〕係國民二十九年(1940)四月,教育部根據〔縣各級組織綱要〕制定,以建立新的國民教育制度。其要點如下:
  1.縣政府設教育科,主管全縣的國民教育
  2.鄉(鎮)設中心學校。
  3.保設國民學校,但在人口稠密地區,如一村一街為自然單位,不可分離時,得就二保或三保聯合設立國民學校一所。
  4.國民教育分義務教育和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兩部分,應在鄉(鎮)中心學校和保國民學校內同時實施。中心學校與國民學校,均分設小學部及民教部兩部分;國民小學的小學部,以辦理四年制小學為原則,但得辦理一年制或二年制之班級,招收六足歲至十二足歲之失學兒...
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的國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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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配合經濟建設「十年計畫」的開始實施,教育部特依據「復興基地重要建設方針──文化建設的目標與策略」之三項要求,於民國六十九年(1980)五月成立研究規劃小組,進行規劃「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的國民教育」;其實施計畫草案嗣經行政院核定於七十二年七月在臺、澎、金、馬地區實施。此項計畫之總目標,係依據國家建設及教育發展之需要,傳授青年職業知能,並加強其職業道德與文化陶冶,以培養優秀之基層技術人力及現代化之健全國民。為達成上述目標,除規劃增設專業性之職業學校,以及每年適當的擴增高級中等學校教育機會外,並對國中畢業後就業而未滿十八歲者,施以部分時間的職業進修補習教育,推廣各級各類的補習教育及空中教學,以...
  〔蘇聯及各共和國國民教育立法基礎〕是蘇聯關於國民教育工作的基本法源。本立法基礎取代了赫魯雪夫時期的〔關於加強學校與生活的結合和進一步發展蘇聯國民教育制度的法律〕(1958),成為蘇聯國民教育重要法源,與其他十二項有關蘇聯及共和國的立法基礎規定了國家權限。該立法基礎於一九七三年七月第八屆最高蘇維埃第六次會議通過,共十四章六十五款。一九八五年十一月蘇聯第十一屆最高蘇維埃為達成一九八四年教育改革的任務,於立法基礎的既有架構下通過修訂案,新立法基礎有十四章七十一款。第一章為總綱,其中第四款,列舉蘇聯教育原則十三條:(1)蘇聯全體國民,不論出身、階級、種族、性別、語言、宗教信仰與職業等皆可接受教育。...
〔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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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係總統府於民國五十六年(1967)八月十七日以(56)臺統(一)義一字第五○四○號令,正式命令實施九年國民教育:「茲為提高國民智能,充實勘亂建國之力量,特依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四項之規定,經交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決定,國民教育之年限應延長為九年,自五十七學年度起,先在臺灣及金門地區實施。關於實施國民教育之有關事項,其需以法律定之者,應提案制定一特別法,以資適用。希遵照上項決定迅即辦理。」嗣經立法院於五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完成立法程序而公布實施。
  依據〔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九年國民教育之實施,其性質與特色有以下幾點:
1.國民教育...
日本國民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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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址: 東京都千代田區-ツ橋2-6-2日本教育會館內
  日本國民教育研究所(日文:國民教育研究所)簡稱民研,係「日本教職員組合」(簡稱日教組)之附屬機構,成立於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是為慶祝日本教職員組合成立十週年而設立的研究所。成立宗旨為「站在國民的立場,針對現今的問題-例如班級人數過多、道德教育,進而期待由教育實踐及教育行政及財政的問題,發展出新的教育理念」。
  一九八○年代因勞動戰線之統一問題,日教組內部曾出現分裂,一九八九年三月才重新再出發。為此,一九九○年六月日教組第七十二屆定期大會上,決定將國民教育研究所改組為「國民教育文化綜合研究所」,並於一九九一年...
中華民國約法國民教育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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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約法國民教育專章」係指民國二十年(1931)六月,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其中第五章為〔國民教育〕,共計十二條,為訓政時期教育政策的指導原則。其全文為:(1)三民主義為中華民國教育之根本原則;(2)男女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3)全國之公私立教育機關一律受國家之監督,並負推行國家所訂教育政策之義務;(4)已達學齡之兒童一律受義務教育,其詳以法律定之;(5)未受義務教育之人民,應一律受成年補習教育,其詳以法律定之;(6)中央及地方應寬籌教育上必需之經費,其依法獨立之經費,並予以保障;(7)私立學校成績優良者,國家應予以獎勵及補助;(8)僑教育國家應予以獎勵及補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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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知識或技能傳授給人。只限於口語單用。如:「教書」、「教琴」、「我來教你」。
傳授、訓誨、指導。如:「教學」、「教育」、「教授」、「教誨」、「教訓」。
宗教:利用人類對於宇宙、人生的神祕所發生的種種心理,構成一種勸善懲惡的教義,並用來教化世人,使人信仰的意識形態。如:「佛教」、「回教」、「基督教」、「天主教」。
使、讓。如:「真教人失望!」、「教他回去吧!」
禮儀、規矩。如:「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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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如:「生育」、「生兒育女」。
使存活、長大。如:「育嬰」、「育幼」。
栽培、教導。如:「教育」、「訓育」、「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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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人民、主權、政府的團體。如:「國家」、「美國」、「國際」、「中華民國」。
屬於本國的。如:「國人」、「國貨」、「國土」、「國歌」、「國民道德」。
代表國家的。如:「國花」、「國旗」、「國歌」。
地區。如:「水鄉澤國」。
古代諸侯的封地。如:「魯國」、「齊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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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百姓。如:「居民」、「國民」、「原住民」、「民為邦本」、「民不聊生」。
與人民有關的。如:「民生」、「民權」、「民心」、「民意代表」。
出於民間的。如:「民歌」、「民謠」、「民營公車」。
我是貓頭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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