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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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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案件,在訴訟程序上有一定的級次。如第一審級、第二審級、第三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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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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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英美法之概念,泛指經由法院的裁決,強制訴訟當事人的一方須做某些事,或禁止、限制某些行為的強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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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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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侵害人民的權利時,人民請求法律救濟的制度。如訴願、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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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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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訟獄得到實情。《北史.卷九.周世宗明帝本紀》:「得實之日,免其罪,徵備如法。」《二刻拍案驚奇》卷四:「待本院廉訪得實,當有移文至彼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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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擔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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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勞力生活者。《醒世恆言.卷二七.李玉英獄中訟冤》:「第三等,乃朝趁暮食,肩擔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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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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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訴訟者的供詞。用以對核與訴狀中所陳各詞有無出入者,稱為「對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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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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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訴訟案件的人。《水滸傳》第八回:「正值有個當案孔目,姓孫名定,為人最鯁直,十分好善,只要週全人,因此人都喚做孫佛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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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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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時,一任當事人、訴訟關係人以外的第三人到場旁聽的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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廂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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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名。宋時將京城劃分為若干廂,每廂置廂官一人,掌管都城各坊廂居民的訟事。見《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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厭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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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厭煩而引以為苦。《後漢書.卷七六.循吏傳.孟嘗傳》:「上虞有寡婦至孝養姑。姑年老壽終,夫女弟先懷嫌忌,乃誣婦厭苦供養,加鴆其母,列訟縣庭。」唐.韓愈《順宗實錄四》:「李泌為相,舉為諫議大夫,拜官不辭,……能自苦刻,不樂名利,必諫諍死職下,咸畏憚之。既至,諸諫官紛紛言事,細碎無不聞達,天子益厭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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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